不支持Flash

杨涛:公民与政府在解释法律上无高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9:38 东方早报

  杨涛

  关于征收养路费是否违反了《公路法》,最近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被媒体称作“批评养路费违法第一人”的周泽认为养路费征收违反《公路法》,有关部门是违法行政,并向全国人大上书要求“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组织审查”。在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出面公开表态:在燃油税开征之前,征收养路费合法。如此,就形成了关于养路费征收是否合法的两种解释,一种是来自普通公民周泽,一种是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那么,他们的效力到底有无区别呢?

  据《中国青年报》11月28日的报道,周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法律的正式解释,有其特定的体例和规范,某个机关负责人的说法即使能够代表该机关的认识,也不构成对法律的正式解释……如果说这两个部门是在解释法律的话,这也只是一种非正式解释,与我的解释一样,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及时出面回应养路费问题,感到欣慰,这体现了权力机关和政府的民主与法治意识。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它们的解释效力确实与公民周泽的解释效力是一样的,都是非正式解释,都属于无权解释。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最终有权作出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意见尽管可能会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终决定,但就它自身的解释而言,仍然是一种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属于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正式解释是行政解释,而《公路管理条例》是否违反《公路法》,涉及对法律的解释,这已经超出国务院行政解释的范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它作出的解释当然也非正式解释。

  其实,认识到上述两种对于养路费的解释效力是同等的,只需要有法律常识即可,但对于这个常识的揭示,却有益于公民意识和公民社会的培养,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一个法治的国度,权力机关与政府的解释只有在宪法与法律的授权内才具有正式效力,而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于公共事务进行发言与表态,公民发言的效力并不是无条件地低于某些政府行政机关。只有意识到这一点,公民的发言才可能更加积极与踊跃,讨论才可能更加充分。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