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周城雄:不能让原罪论成为违法民企遮羞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11:00  新京报

  民企原罪论是一个混淆视听的概念,既不能成为一些违法民企的遮羞布,也不应成为民企发展壮大的符咒。没有必要为任何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辩护,也没有必要对所有民营企业横加指责和妄加猜测。

  每年的富豪榜推出时期,也往往是一些富豪们忐忑不安的时期,因为这个时期的公众就会集中关注当年的新科富豪,也会关注那些从富豪榜中消失的名字。而这些消失的名字中,最引人津津乐道的,是那些因为各种原因身陷囹圄或者麻烦缠身的富豪们。而每年不断落马的富豪,都会引起人们对于民企和富豪发展历程的各种怀疑和猜测,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民企原罪论成为一种广泛传播的论调。

  所谓的民企原罪论,就是认为中国的民营企业由于生长在不规范的经济环境当中,经营活动中都有违反当时法规的行为,因此它们的成长过程都是有“罪过”的。民企原罪的说法得到很多学者、公众甚至民营企业家的认同,有的学者认为,为了民企的继续发展,他们的原罪都应当赦免,既往不咎。一些民营企业家也以此来说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恶劣,民企的违规违法都是环境所迫。

  这样,民企原罪论就发挥了两个作用:一个就是遮羞布。每当有富豪落榜,总有人说这是因为无法摆脱的原罪,原罪论成为富豪们获取同情、为自己进行道德辩护的遮羞布;另一个就是成为符咒。每年的富豪榜出来,都会有人猜测不知道哪个富豪明年又会倒霉,因为他们都是有原罪的,谁倒霉都会很正常。原罪论成为富豪的符咒。

  不过,据笔者看来,民企原罪论实在是一个伪命题,既不能被作为遮羞布,也不应是符咒。

  民企遇到的各种环境问题,国企、外企都会碰到。同样是在中国的市场上经营,融资难、税负较高、人才流失严重等等问题,很多国企和非知名的外企同样会遇到。民营企业遇到的困难并不比国有企业多,否则这些年来就不是国有企业越来越少,而民营企业越来越多了。因此,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发展,大多数企业家遵纪守法、稳步前进,有的却利令智昏、铤而走险。例如杨斌、仰融等,他们的犯罪都是在企业发展到了相当大的规模之后,外界环境没有迫使他们犯罪的动力,而且不用犯罪他们也完全可以正常发展。因此,这些人的落马是历史的必然,而不是所谓的原罪,原罪论不能作为违法民企的遮羞布。

  而且,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是民企的专利。企业经营者违法犯罪的事例屡见于报端,其实,出问题的企业,国企的数量明显多于民企。而且,被人们视为典范的一些大型外资企业也不能幸免,例如默沙东、朗讯、德普等著名跨国公司,在中国都有过违法经营的记录。因此,违法经营并非民企的专利,民企和其他企业一样,既有守法经营的企业,也会有违法违规者,民企的发展壮大并不一定是靠违法经营。

  民企和国企、外企一样,都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没有必要对他们另眼相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都把企业按照资本所有者分为各种类别,制定相应的政策,有时候是限制,例如很多行业不允许民企经营,也有的时候是给予特殊优待,例如很多地方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其实,无论是限制还是扶持某种经济成分的企业,都没有太大的必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企、国企和外企的划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形势,这样的划分已经在政策上和市场公平上产生了很多问题。而且,企业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发展经济、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就业,只要能实现上述功能,何分彼此。况且,现在要把一个企业做这样的区分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例如一个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政府和外企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那么这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呢?相信随着市场化的进程,这样的界限会越来越模糊,总有一天民营企业这样的概念会退出市场,民企原罪论也会无疾而终。

  总之,民企原罪论是一个混淆视听的概念,既不能成为一些违法民企的遮羞布,也不应成为民企发展壮大的符咒。没有必要为任何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辩护,从严执法是市场经济环境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也没有必要对所有民营企业横加指责和妄加猜测,绝大部分企业都只是市场经济中的单元,它们的发展是顺应市场需求的结果。

  □周城雄(中科院博士)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以下是本文可能影响或涉及到的板块个股:
查看该分类所有股票行情行业个股行情一览
【 新浪财经吧 】

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