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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应稳定在与百姓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程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 09:25 中国经济时报

    尽管防止房产市场“大起大落”并非没有必要,但是将房屋价格稳定在与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程度,也不能说就是房屋价格在非正常地“大落”

  魏文彪

  10月12日,一位参加了“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检查组”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各调研组对大部分城市房地产调控情况比较满意。”9月底,以建设部为主的“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检查组”对包括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等11个省市进行了调控效果的调查。

  从报道可知,检查组所以对大部分城市房产调控情况感到满意,是因为“近期全国

房价涨幅放缓趋势明显”。但是,尽管“前8个月的房价涨幅,近三年来呈现逐步回落趋势”,比如“2004年为15.2%,2005年为7.5%,今年为5.6%”,可是房屋价格依然整体上呈上涨态势。也就是说,当前只是上涨的幅度有所下降而已,但是房屋价格依然在不断地上涨,所以不能说房屋价格已经得到“稳定”。另外,由于房屋价格一直在上涨,统计涨幅的基数也在不断增大,因而即便后来的涨幅有所下降,也并不就表明实际上涨程度较原先的上涨程度为低。

  尤为重要的是,尽管房价上涨幅度在大多数城市有所回落,但是由于近些年来的房屋价格基数较高,所以当前房屋价格依然高位运行,房屋价格依然远超人民群众的收入增长水平,绝大多数群众依然是望房兴叹。在这种情形下,要说房屋价格调控在大多数人城市已经取得了实效显然并非事实,说房价调控效果“令人满意”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尽管

房地产
宏观调控
要实现房屋价格的稳定,但是稳定房屋价格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能让大多数百姓有房居住,否则房产宏观调控的实际意义无从显现。尽管防止房产市场“大起大落”并非没有必要,但是将房屋价格稳定在与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程度,也不能说就是房屋价格在非正常地“大落”。我们现在正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而一方面房屋大面积地空置,一方面许多百姓又买不起住房,这样的现象显然不是社会和谐的应有表征。包括房地产调控在内的各项政府工作,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能让百姓满意,所以,如果大多数百姓对当前房屋价格依然不满意,就不能说当前房产调控已经取得了让人满意的实效。

  所以得出与大多数百姓意见出入较大的结论,一定程度上可能与检查组的构成有关,房产调控效果检查要能得出与广泛民意更为接近的结论,就应当优化检查组的成员结构,扩大检查组的成员构成,充分纳入各界别人士尤其是利益相对中立的人士如人大代表等等。原标题:也应征询百姓对房价调控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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