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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勇:低保不是施舍而是政府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7:22 新快报

  石勇

  据报道,近日,济南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出台了《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明确规定具有赌博、吸毒、嫖娼等12种行为的市民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这明显就是在给低保进行非经济条件之外的条件限制,以道德、主流价值观念等属于另一范畴的东西的指令侵入低保领域,建立起一种奇怪的“社会排斥”机制。类似的规定具有普遍性,并不只有济南一地。

  按由国务院发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是,《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也就是说,给低保设限的只有经济条件,满足此一条件即有权利享受,而与个人的道德等无关。条例并没有“授权”各地政府自行规定这类“约束性条款”。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公民所履行的一种义务,权利主体是符合这样的经济条件的公民,此一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甚至剥夺。

  在仰赖于广泛的社会合作才得以存在的政治—社会共同体中,作为此一共同体的成员和主权者的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广泛的社会保障,何况仅仅是低保。低保尽管在中国的话语中被说成是“救济”,但这绝对不是政府对公民的施舍。政府没有任何权利以慈善家的面目出现,而只能以义务履行者的形象面对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

  类似济南给低保设立道德条件等限制尽管可以从当下的中国国情中寻找到辩护的理由,但其背后的思维模式却必须予以抛弃。这相当于跳出与低保对应的经济条件的语境而附加其它标准来确立低保的“成员资格”,从而修改了政府与公民的义务履行者与权利主体的关系,使低保变成了一种由政府垄断并可以用来对公民进行“社会约束”的稀缺资源,这是低保在操作时的可悲的异化。

  有专家称中国实现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尽管绝对不能从逻辑上推导说,“条件不成熟”就不可进行全民低保,但它还算是一个好消息,算是一种“迟到的正义”的曙光。在这样的语境中,低保在类似济南的规定中的异化更是无比的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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