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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求利益的德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0:29 21世纪经济报道

  用野心来对抗野心

  秋 风 任何现实的政治共同体,都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相对于公共利益,任何利益群体、集团的利益都是特殊的。经济学侵入政治学的讨论,起码有一点贡献很大:不要假设政府是无私的,它也有自己的利益。

  因而,一个社会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利益集团,相反,就像美国制宪者麦迪逊所说,它的秩序的稳定甚至取决于“用野心来对抗野心”。当然,人类的生活始终充满野心之间的对抗,但野心的对抗形成良好秩序者,却甚为罕见。

  显然,用野心来对抗野心,需要苛刻的制度环境:即不同的利益集团在法律上居于平等地位,并均有能力在同一个平台上能够进行公平的讨价还价。为此,需要通过制度设计,防止所有权力集中于某个集团,而是让权力在不同的集团之间分散地分配,也即,在这一方面强大者,必使其在另一方面无能为力。

  这正是利益集团在今日中国成为问题的关键所在:“特殊”利益集团好处全归自己,成本全由他人承担。消除这种特殊性,需要弱势利益集团的自强,更需要整个社会具有一种寻求良治的抱负,也即,超越单纯的利益追求,致力于建立一套好的制度框架。

  “利益集团”不是贬义词

  必 娴 在成熟的民主制国家中,利益集团本身并不是一个贬义词。美国政治学家亚瑟·本特利和戴维·杜鲁门将美国政治解读为不同利益集团相互讨价还价的结果。

  可见,在多元主义的字典里面,发展健康的利益集团是现代社会一种不可或缺的因子。当然不能直接套用西方的理论,这些理论有西方选举制度的支撑。要明确的是,对利益集团不要带上太多价值判断的颜色,并对之还以颜色,有时候,这些义愤填膺的舆情谴责,并不利于社会稳定以及理性地探讨一些制度改革。最终还是得从制度安排上加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并且,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点也不能忘记,那就是要给市场中的大小主体们以稳定的心理预期。不能今日感觉电力行业工资高了,明天就立刻人为地降下来。这样的话,一些企业总会有规避的措施,或许仍旧能够保持以往的工资水平。

  在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时,不能只是一味地批判这些似乎占了很大便宜的利益集团,更加要适当地促使一些力量的成长,比如适当发展一些大企业中的工会力量,增强工人们议价的能力。这也是社会和谐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种良性的集团力量。

  特殊利益集团的概念不应泛化

  欧阳觅剑 “特殊利益集团”指的是哪些群体?目前似乎还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几年前人们也谈论过“特殊利益集团”,那时指的主要是部门利益和

垄断行业,现在重提这个概念,范围似乎有些扩大。扩大概念的范围以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是必要的,但我们也不能将这个概念泛化,那样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宽,影响到社会的和谐。

  有人将有排他性利益的群体就认定为“特殊利益集团”,就是极大地扩大了这个概念的范围。现代社会是利益多元化的,不同的主体,肯定具有排他性的利益。在利益分化的格局下,不同群体或个人都有权合法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比如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追求高利润。我们不能以抑制和防范“特殊利益集团”衍生的名义制止这些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特殊利益集团”这个词组肯定会被广泛应用,对其进行界定就尤为重要。

  让无力者有力

  戴志勇 倘若一个社会弱者太弱,而强者太强,这样的力量对比势必难以形成平衡的权力格局。在这种政治现实下,法律要么沦为某部分团体的工具,即便在法律上规定了各种主体的平等地位,在司法过程中也必然难以贯彻。

  良好的制度来源于各种社会力量的均衡与妥协,也反过来保障这种均衡的力量格局。如此,公正乃至人心才得以维持于不坠。形成这种力量均衡的基本途径无非两条:无力者自救,有力者救助。

  失地农民自救出自生存的本能,让非法圈地者救助则无异与虎谋皮。然而对于真正的“最有力者”中央政府来说,维持基本的公正却是其“执政利益”所在。政府要获取这种“利益”的最好途径,是伸张民权,让无力者有力。这与上市公司的股东诉讼权一样,是防范“特殊利益集团”的有力措施。

  着眼公平再造政府

  葛耘娜 在“利益集团”前加“特殊”二字,就要落到公平的问题上。

  不义之利是某些政府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与特殊利益集团的“双赢”。权力部门通过政策倾斜使得这些特殊利益集团获得好处。从公权私用的角度看,这属于广义的腐败行为。一些政府抓住一切机会利用手中的政策空间,这样许多政策倾斜就是在打“擦边球”,即使不公平的过程因此被掩盖住了,可是不公平的后果最终还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虽然获得了一时之利,到头来却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以及人们对改革的信心。

  就事实而言,显然过去关于“公平”、“正义”的宣传并不能阻止“擦边球”出现,于是制度约束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个意义上,改革进入了更加实质性的阶段,从公平出发,进行制度改造,加固人们对改革的信心。政府在这个过程中重新审视自身的职责,与“不义之利”划清界限,在改革的深化中完成自身的再造。

  尽快实施财产申报制度

  邵颖波 什么是特殊利益集团?我理解特殊利益集团是指那些靠着权力与权利相结合产生的群体。这种现象远比单个腐败案件可怕。严文瀚先生说“我们党要通过制度建设,坚决防止‘特殊利益集团’的衍生”。这是关键之处。

  利益本身有强烈的扩张性,原本它也是排它性的,但为了扩张,有时候它也愿意与其他分享者相互勾连。通过相互勾连而进一步壮大。因此必须寻找可以遏制它们之间相互勾连的制度,并且勇敢地将其实施。这要考验执政党建立

和谐社会的决心:第一步,阳光法案——财产申报制度这一现成的制度经验就应该提到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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