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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抑制权力自我扩张本性体现公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14:21 新浪财经

  朱四倍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草案规定,对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京华时报》9月14日)

  对政府擅自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让人眼前一亮,因为这体现了对政府所代表的公权力的抑制,体现了公意,进而可以达到维护公权力和私权利平衡、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权力是绝对需要的,权力已成为社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权力是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公权力虽然产生于社会公共意志,即公意,但它却不是也不可能由全体成员而只能由全体成员选举之代表,即少数精英分子来代为行使,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后盾保证实施。但是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因为权力这种诱惑无法抵挡。从中可以看到,公权力具有一种自我扩张的内在力量,使掌握他的人倾向于进一步扩张权力,并通过他的运用来追求权力的最大化。从这一点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对于抑制权力的天然冲动和自我扩张具有重要意义。

  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

麦迪逊曾这样告诫人们:“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那么,在权力的所有者——人民和权力的行使者——政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分离的情况下,对可能引起权力行使者不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情绪运行的情况进行一定的制度设计就成为必须。对政府擅自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就是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因为公众没有理由相信掌握公权力的人必然会全心全意地为社会和公众服务,他们既可能无意识地消极渎职,更可能有意识地滥用权力。因此,在这种权力分离状态下,如何使那些以政府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人按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运用这些权力,至少是以不损害公众利益的方式运用这些权力,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北京市的规定为我们作出了榜样。

  更可喜的是,这种规定为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提供了可能。公民私权利是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对私权利主体在特定水平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员身份的正式确认,是权利主体必不可少的生存条件,但极易受到侵害。在社会生活中,公权力的行使往往与私权利的行使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甚至有时公权力的行使要以牺牲私权利为代价,如各地的拆迁等。现阶段,我国的公权力还处于强盛和支配的地位,私权利大多处于弱小的、被支配的地位,而要改变二者强弱不平衡、地位不平等的状态,使二者处于均衡态,就从制度设计上进行保证。对政府擅自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表明公权力的行使主体对其每个成员的私权利的保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告诉我们,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必须从观念和制度层面进行双重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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