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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华:公开房屋成本价并不侵犯企业商业秘密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11:35 新快报
周明华 公开房屋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以控制地产行业的暴利———今年省“两会”期间朱列玉代表提出的三条建议,近日被省建设厅“否决”。该厅在答复中称,此举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政府对市场定价过分干预,采用公开商品住房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等手段,容易对市场经济规律造成破坏。 笔者认为,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价的公共行为,并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而商品住房成本并非知识产权。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商品住房成本,不外乎是由砖+水泥+钢筋+水+地皮+工资+税+设计费+贷款利息构成的,这些费用在全国的建筑行业几乎是公开的,明眼人只需估算也不会出其左右。唯一不公开的,或许只有土地价格,而我们都知道,这是由政府掌控的。 此外,成本稍有区别的,不外乎是那些应该公开又不便公开的“灰色费用”。恰恰是这笔费用的大量存在,才吹起了当前房价虚高的泡沫,而这似乎还跟一些政府部门的习惯性掌控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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