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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多拉:惩治房地产开发商囤积居奇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13:38 人民网—江南时报

  建设部近日联合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包括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行为在内的6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成为重点打击对象。

  什么叫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北京市建委前段时间披露的一组数据,对此有非常生动的揭露:截至今年4月30日,北京市可售期房项目中未售住宅面积为1541.39万平方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销售项目中未签约住宅面积为289.14万平方米,两者相加,待售房面积达1830万平方米,占全部可售房面积的60%。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有开放商火急火燎站出来,称北京市建委所言不实,后者却毫不示弱,称以上数字有据可查,北京6成期房未卖“非常准确”……

  一边是楼市供不应求的景象火爆不衰,一边却有6成待销房尚未卖出,除了

房价持续高企令不少居民无力购买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部分开发商蓄意制造房价必将“只涨不跌”的“虚假繁荣”,诱骗买房者赶紧购买,另一些开发商又故意囤积房屋,联手酝酿涨价。总之,有人在人为制造“房荒”,企图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开发商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对外封锁楼盘的真实信息,并制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从中渔利,违背了企业信息披露的诚信原则,是一种典型的信息欺诈行为。一般地讲,法律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将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目的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这里,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关系相类似,在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中,信息披露机制同样也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开发商实施的任何有组织、有预谋的信息欺诈行为,都可能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如果对投资者构成信息欺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开发商人为制造“房荒”,事实上也对作为消费者的购房者构成了信息欺诈,他们囤积居奇的行为该当何罪?从法律层面看,《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都对经营者披露商业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经营者隐瞒有关信息、误导消费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如《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者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可见,在当前的

房地产市场环境下,开发商囤积居奇已经超出了“自主经营”或“销售策略”的范畴,而升级成为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去年国务院的两个“国八条”和今年的“国六条”等一系列调控措施,都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站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戳穿开发商炮制的信息迷雾,以保护处于信息劣势的购房者免遭信息欺诈。针对开发商的捂盘惜售、囤积居奇,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出击,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购房者也应当提高警惕,在可能和必要的时候(比如掌握了相关证据)不妨勇敢地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开发商的不法行径进行惩处,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此双管齐下,必将对不法开发商构成致命的打击。

  潘多拉,青年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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