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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期待劫贫济富式住房资源分配的终结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17:34 新浪财经
朱四倍 建设部连续下发两文件,目标指向党政、企事业等有能量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住房需求。专家分析,建设部两通知在推动相关单位人员进入房市,加大住房需求量的背后,目的是促使相关单位与房市感同身受,从而切实落实住房保障制度。(见《第一财经日报》8月21日)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元端表示,政府必须介入住房问题,而政府介入住房问题的重心又在于解决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可以说,建设部通知正是政府介入住房问题的生动体现。 在市场经济下,个体的住房需要首先是通过市场来满足的,但是低收入者很有可能受到支付能力的限制而无力通过市场解决自己的住房,他们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出现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政府出面,为受到市场排斥的人群提供帮助,提供住房福利,以满足他们的住房需要。这是政府介入住房问题的重心在于解决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的关键因素。 我们知道,我国的住房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从最初的小步提租、补贴售房,发展到现在的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的人建造不同档次的住宅,并分别实施商品房、微利房、平价房和标准房的政策。尽管对于中低收入者实行了一定的照顾,但是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由于不同的准入机制导致了群体间的制度性受益差异。从受益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房改政策更有利于社会上层,这加速了社会的贫富分化,强化了社会的贫富分割。 党政、企事业等有能量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住房需求何以被鲜明地提出?笔者以为,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单位制,使单位在房产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权力过大,住房改革步履艰难,并不仅仅是买卖房子那么简单,它隐含的是社会大范围内的公平与效率的机制问题。正因为如此,才需要让他们“感同身受”。一直到最近,城市居民的主体居住的是公房,公有住宅在城市里仍然是一种主要的社会福利。既然公有住宅基本上是一种社会福利,那么它的分配就应当是以保证社会公平为主要原则的。然而,由于公房的产权主要由各单位拥有,这些公有住宅的分配过程事实上包含了种种的社会不公。行政性单位制福利分房在单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割:单位行政级别越高,得到的住房福利也就越多;在单位内部,不同等级的行政领导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存在着相应的分割线,行政级别越高得到的住房福利越多。这无疑是住房资源分配上的“劫贫济富”。“促使相关单位与房市感同身受”的要义在于消除这种“劫贫济富”式住房资源分配。 究竟是在改革的名义下,又一次照顾既得利益者,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公、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还是尽可能地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适当扭转以往公房分配不公留下的种种弊端,是房改能否真正成功、收效的关键。“促使相关单位与房市感同身受”表明单位所有制的福利性实物分配式住房制度已经走到尽头,也告诉我们“劫贫济富”式住房资源分配的终结,是房改成功的关键。 实行住房保障、提供公共住房是政府对全社会全体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认识到任何中低收入阶层同样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的劳动力资源,一个社会成员对社会总体利益的扩大都存在有贡献。解决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不仅是为了保护社会低收入阶层的利益,而且也为了其他人的福利的最大化。对于一个不断走向富裕、不断走向公正的社会而言,人人享有一定的住房是全民性的社会生存权利。而这需要以消除“劫贫济富”式住房资源分配为前提,可以说,解决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和消除“劫贫济富”式住房资源分配,是并行不悖的公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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