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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不以公共利益之名降低农民可行能力是一种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14:25 新浪财经

  朱四倍

  根据最新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如果按照16倍的标准补偿补助,仍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同意,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见《新京报》8月13日)

  国家有关部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991年制定的现行条例暴露出补偿补助标准偏低、移民安置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补偿补助标准偏低一直是被社会各界诟病的问题,但是这种现象之所以一直存在,就是因为这是在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下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换句话说,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农民所承受的利益损失是应当的。征地补偿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16倍,可以说国家不在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侵害个体的利益,这是一种可喜的现象。

  毫无疑问,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应当受到重视,征地补偿范围过宽、标准过高,势必给国家和社会增加财政上的负担。但是,一味地强调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忽视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征用农地时所付的补偿费,能不能抵得上对农民来说的这两个“基本”对农民来讲是同意征地与否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新《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何为公共利益或公共目的,我国立法界和理论界迄今尚无统一的界定。笔者以为,明确公共利益内涵,有利于严格区分国家公共利益土地征收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等土地征用,从而确定不同补偿机制和补偿标准。绝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今后都是统一按照1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助,为我们作出了榜样。

  事实上,对种种现象进行考察我们可以认为,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农民的可行能力受到了损害,而可行能力不足正是导致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源。农民的能力受制于社会结构设定的非均衡的资源分布格局,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征地这一事件中,农民的能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资源获取的不足;这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资源分布的不均衡,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可行能力”是1998年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提出的一个概念,意指一个人免受痛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等,可以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以及能够识字、有尊严地生活的自由。进一步说,发展是人的可行能力的扩展。

  森的可行能力概念不仅具有工具性的意义,而且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它不仅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我们的目的。森的可行能力概念对当下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比如,消除收入贫困是重要的,但这不应成为反贫困的终极动机,关键是提高人的可行能力,如享受教育、医疗保健等。扶贫的目标不应该是仅仅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而是要提高他们创造收入的能力,哪怕这样做可能暂时减缓贫困人口的收入的提高。对于失地农民问题,仅仅从提高征地补偿、提高收入等经济角度考虑是不够的,可行能力建设才是全面的解决之路。那么,如何进行可行能力建设呢?笔者认为,“个人的自由是社会的承诺”,应该通过社会安排来扩展可行能力。如果说个人能力的增强主要依靠个人的主观努力的话,那么,机会和权利的提供、增加和保障,则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只有综合考虑主观的能力与客观的机会,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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