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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青蓝:有市场之处就有垄断 反垄断法有害无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09:42 《新青年·权衡》杂志
《反垄断法》很可能成为一把刺向刚刚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和远道而来的外国企业的利剑,成为敲诈、遏制优秀企业的一件利器 □ 陈青蓝 青年学者 北京前门老字号小肠陈门脸很小,但生意奇好,平时经常没有空位,而附近其它很多餐馆却生意一般。前些日子前门拆迁,顾客在小肠陈门口排成了长队,一时成为新闻。小肠陈由于其独特的口味和经营上百年积累的口碑和人气而具有了其它餐馆不具备的竞争优势,从而具备了抬高价格的能力。小肠陈可以说在特定的地域—北京前门地区,特定的市场—小肠这种小吃的市场上具有了垄断地位。那么小肠陈是不是反垄断法要反的对象? 章子怡作为国内头号女影星,国际巨星,接连接拍国内外多部大片,在电影市场上具有其它影星不可比拟的地位和号召力。那么章子怡向制片方索要数千万元的天价片酬是否涉嫌“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搞垄断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便利超市7-11提供24小时服务,由于在深夜其它商店都关门打烊,7-11在深夜的时间段便具有了市场垄断的地位,因此商品定价高于其它商店,这是不是要反对的垄断价格? 有市场的地方就有垄断 这些例子也许可以帮助我们看清楚什么是垄断。那些指责“垄断”的人实际上是在虚构一个“完全竞争”的幻象。事实上现实世界并不存在假设的“完全市场竞争”现象。要满足“完全竞争”,除非每个厂商的产品均无任何差异、可以完全互相替代,所有人都可以无成本地获得全部的信息,现有和潜在的厂商都可以无成本地进入市场,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由于总是存在产品的差异、地域的差异和信息的差异,任何一个厂商总是处于某种垄断地位,正是这样他们才有利可图。 商业经营的过程就是尽一切可能谋取超越竞争对手的优势,谋取一定的差异定价能力,从而谋取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地位,无论是通过独家秘方、技术进步、产品质量的提升、成本的降低、对市场信息的掌握和处理、还是对客户的维护、服务流程的优化等,都是基于对垄断地位(即竞争优势)的追求。事实上正是人们在商业过程中不断追求垄断地位的努力,不知不觉中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有市场的地方就有垄断,差异就是垄断,你怎么反得过来? 当然,在市场状态下,商家相对垄断的地位总是不稳固的,新的思想、新的变革、新的需求和新的供应,势必改变这种垄断地位。即便是看似强大无比的市场垄断者,如果市场优势丧失,很可能在一夜之间被潜在的竞争者所替代。 历史上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曾经垄断了网页浏览器90%市场的Netscape早已从市场上消失。曾经垄断国内电视机市场的日本彩电厂家,如今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曾经在北京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远望寻呼”,如今早已不在。 正因为垄断无处不在,每一个企业都处于一定的垄断地位,一个企业凭借其自然垄断地位去谋取利益无疑是正当的。如果不顾一切地偏袒消费者一方的利益,营造“竞争”,扶持那些效率低下、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企业,实际上就是“奖劣罚优”,让消费者接受劣质的产品,这是保护消费者利益还是损害消费者利益? 任何一个商家,都具有一定的定价能力,但没有任意定价的能力。因为在一个自由交易的市场上,双方都不能强买强卖,商家只能通过讨价还价来和顾客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即便是市场的唯一供应者也不得不遵守这个规则。如果市场上唯一的供应者漫天要价,会出现3种他意想不到的情况:1、顾客放弃购买,需求消失;2、顾客转向其它替代商品;3、由于没有准入限制,潜在的竞争者被潜在的利润所诱惑,赤膊下场,以同样品质的商品和较低的价格夺走顾客。 由此可见,面对任何强大的商家,消费者都有选择的权利。是否购买,购买多少,是否选择替代商品,消费者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判断。而商家也有能力判断自己要价多高才会产生最高的利润,要价多高才不会将消费者赶走,要价多高才不会刺激隐形的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政府在这里介入纯属多余。 而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包括的三大制度: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目的就是要替商家和消费者作判断、替他们选择。 对于控制经营者集中的条款,我认为:只要是市场自发演进的结果,我看不出任何控制企业规模和行业规模的必要。企业占多大的市场份额才算合适?企业的规模多大才算合适?一个市场能容纳多少数量的企业?这一切交给市场来解决即可,政府掌握的信息如何能够超过分散在千千万万企业和消费者当中的信息量?政府如何能够判断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是只有一家企业合适,还是两家企业合适,还是两百家企业合适? 至于所谓“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其荒唐性也是显而易见。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几个经营者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从而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它经营者进入市场。而这是相当令人费解的。作为企业,当然要想方设法来排除其它企业的竞争,从而赢得市场优势。企业不掌握强制性的权力,企业排除其它企业的竞争无非是通过市场的手段来进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惩罚事实上是对企业市场行为的惩罚,在逻辑上将造成很荒唐的结果:厂商如果涨价,就涉嫌“暴利”“抢掠”;如果降价,就涉嫌“倾销”,如果稳住价格,就涉嫌“勾结”“价格联盟”“垄断协议”。厂商就处于涨也不是、降也不是、不涨不降也不是的荒唐境地。 反行政垄断不是《反垄断法》的任务 由此可见,《反垄断法》大张旗鼓地反对自然形成的“垄断”是完全没有找着北。中国目前最应该反的是由政府限制行业进入、限制竞争的法令和政策所导致的“行政垄断”。中国目前经济结构中最大的问题一是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市场,二就是石油、电力、水利、铁路、电信、邮政、教育、医疗等由于行政准入限制而形成的垄断行业的存在对整个经济体效率的损害。 有国外舆论认为中国出台《反垄断法》是那些没有从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中得利的利益集团看到垄断行业大块吃肉眼红,想通过推动《反垄断法》来分一块肉。这种阴谋论无从证实,也无从证伪。我们可以确定的是:通过网络、报纸、还是街谈巷议的舆论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反垄断”不仅仅是上层利益集团之间政治斗争的产物,而是具有相当的民意基础,相信这是高调出台《反垄断法》的重要原因。然而,多数老百姓和专家显然没有将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区分清楚,他们感性认识当中的垄断、他们对“垄断”的痛恨多来自于国家设立行政准入限制的行政垄断行业,如电信、电力、水利、石油、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医疗等行业,他们显然对章子怡垄断国内电影大片市场、小肠陈垄断前门小吃市场、7-11垄断夜间便利店市场乃至宝洁垄断日用品市场、诺基亚、摩托罗拉、三星垄断手机市场、索尼垄断数码照相机市场、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市场并没有太多的反感。他们希望《反垄断法》能够制止的不是自然垄断,而是国家垄断行业的霸道行为,相信这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为回应民意,虽然几经反复,最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垄断法》还是专门列入了行政垄断一章。 也许出台《反垄断法》的初衷是好的,主要是反行政垄断,而不是针对章子怡、小肠陈和社区便利店的。然而干将、莫邪一旦铸成,就具有了自己的生命,它可以用来斩妖除魔、也可以用来戕害无辜。由我国目前处于法制建设初级阶段的现状来看,考虑到围绕垄断行业形成的巨大的既得利益集团所具有呼风唤雨的能量,我几乎可以负责任地说,这把利剑很可能对他们只是一把痒痒挠,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反对行政垄断显然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这当然不是《反垄断法》的任务。如果当初制定《反垄断法》的初衷是为了对行政垄断行业进行限制,那么制定者显然找错庙了。“解铃还须系铃人”,是政府一手制造了行政垄断,垄断企业不过是政府机构的一个部分,解决行政垄断当前只能由政府通过自废武功的方式实现,具体说来就是政府取消垄断行业的准入限制、推动国有企业的产权明晰、切断政府与垄断行业的关系,让目前的垄断企业与其它企业在共同的游戏规则下公平竞争。要反这种垄断说简单很简单,政府一纸文件取消行政垄断行业的准入限制,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即可。说复杂也复杂,垄断行业的自由化涉及到利益格局的根本改变,需要在宪政体制的建立、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的背景下才能实现。我们要说的是:反行政垄断如果行政命令做不到的话,《反垄断法》更做不到,制订《反垄断法》纯属多余。 反垄断法在实践上更有害 尽管宝剑可能对国家垄断行业毫无作用,然而可怕的是这把宝剑将大大增加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增加寻租的空间、损害整个经济体的效率。《反垄断法》很可能成为一把刺向刚刚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和远道而来的外国企业的利剑,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敲诈、遏制优秀企业的一件利器。来自反垄断调查委员会、税务局、工商局以及各种各样具有反垄断执法权力机构的无休止的调查、取证、审计,对公司内部事务的干预,对公司市场行为的限制,对企业信贷的控制,这些措施对企业来说是致命的。那些在市场竞争中杀出血路的优秀企业即便不在无休止的纠缠下中剑倒地,也会被迫增加相当大的政府公关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力,背负上沉重的包袱。整个市场无疑将因此受损。 另外,《反垄断法》奉行奖劣罚优的逻辑,对那些自由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优秀企业进行惩罚,对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实施保护。这无疑将抑制企业追求技术改造、管理革新、流程优化以及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使他们将注意力转向寻求政府对领先企业的打击上,从而毒化竞争环境,破坏市场规则,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降低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对经济的影响无疑是恶劣的。 根据《反垄断法》,在国务院要成立反垄断委员会,在各级政府也将成立反垄断机构,税务、工商等部门也将具备部分反垄断调查的功能。这些机构的成立和运行也将大大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增加社会成本。这些机构的工作如果是对经济运行有益的倒还罢了,问题是他们的工作是给我们的市场经济添乱添堵,那纳税人的钱就花得冤枉了。 反“自然垄断”不着调,反“行政垄断”又无力,可见目前要高调出台的《反垄断法》是一部无益而且有害的法律,对此我们唯有祈祷政府上下执行力的孱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将这部法律的危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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