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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顾则徐:贿赂一个人即贿赂所有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14:51 南方都市报

  顾则徐

  据《检察日报》7月17日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先生日前向媒体表示,通过金钱、财物等实施贿赂的,一旦查出,肯定会依法处理,但现在有些人打“擦边球”,加之中国各地经济水平差别较大,比如在发达地区送条烟、请吃饭不算个事,但是在西部贫困地区,“究竟算不算贿选就存在争议”,在实践中,还需加以细化研究。对一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委员说出这样的话,我除了惊讶还是惊讶。为选举送烟、吃饭,不存在算不算贿选的问题,它就是贿选。

  在张春生先生的言论里,是用贿赂罪取代了贿赂行为,从而为“擦边球”腾出了巨大的空间。贿赂是行为的性质,一定的贿赂行为能不能构成贿赂罪,取决于进行贿赂的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构成犯罪,由《刑法》惩处。按照《刑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贿赂数量达到5000元的,便构成犯罪,贿赂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数量的,便不构成犯罪。但是,不构成贿赂罪并不等于不是贿赂,其行为只要具备贿赂基本特征和规定,就是贿赂行为。正因为存在着不构成贿赂罪的贿赂行为,所以,在我国就有着一系列党纪、政纪惩处方式,以弥补《刑法》不能涉及的空间。不仅党纪、政纪,在法律上也有着一系列惩处不构成贿赂罪的贿赂行为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52条正是这样一种法律惩处规定,它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这条规定并没有涉及贿赂数量,因而是指一切为选举进行的贿赂行为。也就是说,任何为选举进行的具备贿赂性质的行为,包括送条烟、吃顿饭,不管其是否构成犯罪,都属于《代表法》要予以取消当选资格的惩处对象。

  张春生先生的言论区分了发达地区与西部贫困地区,似乎很了解“国情”,但他并不了解真正的民生。在西部贫困地区送条烟、吃顿饭算个事,在东部发达地区送条烟、吃顿饭难道就不算个事?张春生认为“在发达地区送条烟、请吃饭不算个事”,这是官员按照肤浅的统计数字和视察“体察”出的民生状况。在东部发达地区,真实的民生状况依然是大多数人处于生活非常艰难的状态,对多数百姓——选民——来说,一条烟、一顿饭是件很不能忽视的事。广东或广州总应该算是我国的发达地区吧?2004年秋冬气价上涨后,导致到处浓烟滚滚,煤炉旺销,很多居民为了节省二三十元开支,不得不放弃烧气。这是为什么?是因为一条烟、一顿饭的价值太重要太重要了,是因为民生维艰。上海也总该算是发达地区吧?数年前我在浦东当村支部书记,遇到

人大代表选举,为了保证投票率,按照惯例给参加投票的村民发放10元“误工费”,不然就难以保证投票率。为什么?10元钱对村民来说是忽视不了的收入啊!尤其对没有养老保障的老年村民来说,10元钱可以添一件很不错的夏衣或畅快吃顿红烧肉了。

  张春生先生的言论还有一个严重的误区,那就是忽视了选民“一个人”的权利。人大代表选举针对的是所有选民,是任何一个选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有关选举的一切规定,都必须适应、涵盖任何一个选民,而不能遗漏、排除任何一个选民,这就是选民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对选民的任何区分,不存在种族、性别、年龄、贫富的分界,不存在什么发达地区、西部贫困地区的区别。任何行为只要对“一个人”构成贿赂,就是构成对所有选民的贿赂。既然承认送条烟、吃顿饭在西部贫困地区算个事,即使有所谓的“争议”,就是承认了对某些西部贫困地区的选民来说,送条烟、吃顿饭已经足够达到贿赂效果了,因此,从选民“一个人”的权利来说,送条烟、吃顿饭就构成了对全体选民的贿赂。只要中国有一个人因为送条烟、吃顿饭而被贿赂,送条烟、吃顿饭就是绝对的贿赂。选举是计量化的,这种计量可能只有一票差别,可能因为一票而有不同结果,因此,任何侵害选民“一个人”权利的贿赂行为,都是对全体选民的贿赂,是对整个选举的破坏。既然是选举,就必须有这最基本的理性。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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