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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锋:妇科广告上地铁公交 绝不能一撤了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 19:27 新浪财经
王海锋 因乘客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北京地铁、公交车上印有“宫颈门诊”、“不孕症”等字样的妇科广告过多,影响乘车环境……加之这类广告没有通过中医药管理局的审批,因此北京东城工商分局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撤下地铁及公交车上这类未经审批的妇科广告。(2006年7月19日《北京晨报》) 从报道看,撤下广告绝对不是因为“广告过多,影响乘车环境”,而“广告没有通过中医药管理局的审批”才是问题的关键。为什么没有通过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的广告能堂而皇之地登上首都的地铁公交,值得深入探讨? 众所周知,违法虚假广告,可以给广告主、广告经营企业带来滚滚财源,因此具有相当的“生命力”,但它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严重破坏市场秩序。违法、违规、虚假的医疗广告,在如今的广告中随处可见。据权威部门统计,包括医疗、保健品等事关群众健康的广告(不包括那些在马路上随便散发的小广告),竟有80%以上都有违法虚假的内容,广西医疗部门曾经检查过10000多份刊登在媒体上的医疗广告,竟然95%都有违法虚假的内容。就在昨(18)日,北京市公布的第二季度涉嫌违法广告量前10名名单中,除核素姿美胶囊属于保健食品类、劲霸男装属服装鞋帽类外,其它全是医疗服务类广告。这不能不说明一个问题——有关部门对医疗广告的监管的“漏洞百出”,是导致了医疗广告“违法”的最大诱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对依法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既然有这样的规定,还能“生出”如此之多的违法医疗广告,要么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履行审查之责,要么是广告发布者违法发布了未经审查的广告,妇科广告上了北京地铁公交即属此例。 在诸多违法发布的医疗广告中,经过审批而发布的广告“违法”的并不多见,而违法的多是广告发布者发布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而违法的,作为广告发布者明知发布未经审批广告是违法的,依旧肆无忌惮地发布此类广告,既可以视为是广告发布者违法发布了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既然有法可依,为什么主管部门仅仅以责令撤下并更换广告了事?明知违法而为的应视为“故意”,主管部门为什么没有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罚款”呢? 一滴水可以反射太阳的光辉。违法医疗广告之所以如此泛滥,与有关部门监管不勤、执法不严是分不开的。要整治违法医疗广告,广告监管部门必需做到“依法”执法,才是将广告发布者逃避“监管”的侥幸行为消灭在萌芽中。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对试图“违法的”起到震慑作用,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市场的有序发展。 因此,管理部门该如何监管,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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