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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朱四倍:警惕政府自利性导致农民权益流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 15:58 新浪财经

  朱四倍

  免除农业税后本应减轻的农民负担,在一些地方却呈现反弹势头,个别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在安徽无为县,2005年六店乡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向各村下达包括农业开发项目费、以资代劳费、圩区抗灾费和村村通资金共4项“公共性财贸任务”。六店乡全乡合计农民负担任务达324万元之多,绝大部分是不合理的负担。(见《中国青年报》7月14日)

  后农业税时代,农民负担本应减轻,但是却加重了,原因何在?专家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是导致我国农民权益受损的制度根源。笔者以为,政府自利性是后农业税时代农民权益流失的重要因素。

  政策应该是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仅仅为少数人、少数集团的特殊利益服务。正因为如此,中央作出了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但由于政府的垄断性、政府机构及官员的内部性等因素的存在,地方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容易偏离自己应有的轨道,出现利益上的偏差,导致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出现。首先,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自利性。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利益共同体,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的代表者,从本质上来说,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是为公众服务的,而不是用来为私人或者个别的利益集团服务,但是在目前的某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存在不同程度的权力蜕变和异化,各职能部门为了和其他的部门争取利益,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表现出来的是不协作或者推脱。其次,政府职能部门的自利。长期以来,政府的“条条”出于部门利益与作为“块块”的地方政府间常常出现摩擦。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权力存在不同程度的权力蜕变和异化,把执法过程变成实现经济收入以满足部门利益的过程,而政府职能部门执法的本质就是服务,为公众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服务性的“公共物品”,而绝对不是为私人或个别利益集团谋取私利。最后,政府官员的自利。政府官员直接拥有的行政权力的自发扩张和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为其自利的扩张和实现提供了空间。笔者以为,农民权益流失与政府自利性密不可分。

  公共政策的目标和任务是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基本通则之一。公共利益是一切政策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公共政策质量的提升必须以公共利益导向为保证,克服政府自身的自利性。地方政府适度的、恰当的利益追求是促进政策顺利实施的动力,而不恰当的利益追求、过分地强调自我利益,则会导致政策的失效。克服地方政府的自利性首先要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界定地方政府自利的合理范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合理界定,能够使地方政府满足自利采取合理的途径,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放权和收权凭借的是中央的意志,而且没有固定的规律,这种关系使得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争利,当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宽松时,地方政府也尽可能地争夺权力,进而实现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主要方法,是用法律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而不是在放权与收权之间无规律地运动。第二,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地方政府的不合理自利之所以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策活动过程不公开,政府暗箱操作,很少让相对方参与。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控制政府的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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