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木銮
法院成刑事被告,这可能成为今后国际司法界的笑料。不管最后定罪与否,也不论法官的人员素质如何,本案当属司法积弊中的典型案例。
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乌铁中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近日站到了
被告席上,接受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被告辩护律师、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曹宏认为,司法机关享有豁免权在国际上是惯例,司法机关一旦被判有罪,是否还有权力去行使其审判职能,将成为司法界面临的一个新挑战、新问题。而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认为,司法机关成为刑事被告罕见却不乏法理依据。如果豁免司法权就将变异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司法机关就将蜕变为不受法律管辖的特权机关。(海峡都市报2006年07月09日)
众多评论关注于法院能否被定罪这个理论上相当有争议的话题。但是,即使不能被定罪,法院、法官这种商业化操作思路也得进行全盘检视。特别是铁路法院这种“法企不分”体制更成了公共产品商业化的温床。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资源开始进行合理的流动,商品在出售过程中往往能找到最佳的状态,有利于整个社会财富的增进。因此,市场经济下应该鼓励各种私有商品的流动和商业化的操作。但是,公权力、公共产品如果也是机械或者故意按照这种思路进行操作,那结果无疑是灾难性的。本案无疑就是将“执行权”变卖出售,公共产品商业化操作的经典事例。
检方指控乌铁中院犯有三宗罪案:2001年,法院院长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一公司经理李某的提议,将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该院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定协议,由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具体负责协调,2001年至2005年7月,共收授拍卖公司付给的佣金94万余元。
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该物价事务所四六分成,由蔡红军负责,五年内共收人民币284万余元。
此外,被告单位乌铁中院还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在2002年至12005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72万元。
从乌铁中院此案来看,笔者起先比较担忧的是,法院从财政获取的资金不够,因此将公共产品出售补贴“家用”,但从相关报道中无法看到这方面的信息,从涉案的金额来看,似乎也不大可能是因穷而贪。真正的原因只能从铁路法院本身的设置来找。在多年前,司法界就有人指出,铁路法院的商业化行为具有高发的概率,如果不根治,将给中国的司法系统抹黑。果然在预料之中。
就目前的设置来说,铁路法院、检察院设立于铁路部门和企业内,人、财、物一直由所在部门和企业管理。在春运期间,许多法官到列车上当列车员屡见不鲜。因此,这种“法企不分”的管理体制应该到了探讨存弃的合适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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