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明
5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理了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涉嫌受贿1859万余元和133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华西都市报》2006年7月6日)
因为巨贪“一鸣惊人”的田玉飞,坐到了目前“四川涉案金额最大职务犯罪”冠军的“宝座”上。在全国的县级贪官官员中,田玉飞排名第一,不大清楚。有一点清楚的,那就是不论贪得再多,也很少有性命之忧。像田玉飞这样的巨贪,虽然被判处了死刑,但是,一句“缓期两年执行”,则又保全了性命。中国贪官贪而无死,几成定律,这是不是法院活学活用老子“祸兮,福之所依;福兮,祸之所伏”的名言,不得而知。总之,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东窗事发是“祸”,但“死缓”判决,却是贪官们天大的福气。你看,田玉飞这个“红色县太爷”,5年的任职期限,仅查出的受贿、不明财产,竟然高达3189万,日均非法进账1.7万元还多。办实业赚钱,纯利润能如此可观,已经令人羡慕。一个人的“企业”,每天“旱涝保收”,没有“节假日”,这种“利润”越高,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得就越厉害。这样的贪官,居然一个个从法网中成功逃生,难怪官员犯罪前赴后继,没有死亡危险,干吗不贪?
为什么“贪而无死”变成了中国惩处贪污腐败分子的普遍现象?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不是反腐专家,也不是刑法专家,更不是法官,只是觉得“贪而无死”成了常态,很是反常。查阅了中国的《刑法》,终于嗅出了一点东西。《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10万元,就可以无期了;3189万元是10万元的几倍,该是几个无期?这些无期顶得上一个死刑、一个真正的死刑,相信不难判断。如果只看到《刑法》的这一款,相信中国的官员腐败问题,早“格杀勿论”个差不多了。然而,别太高估《刑法》对铲除腐败的力度了。再看看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只要不是立即执行,便可以享受死缓待遇。许多法院把这个规定当作拯救贪官性命的宝典,竞相引用。如此一来,谢天谢地的是贪官和其亲属乃至同僚,可怜的是中国的反贪体制,费了那么大劲,确认了一个贪案,竟然奈何不了犯罪者。你说,反贪连杀鸡给猴看都做不到,成效何如,不说也罢。
《刑法》对死刑罪表述的前后矛盾,并且语义模糊,比如,“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什么样的死刑犯才可以必须立即执行?不立即执行,是害怕草菅人命,出发点没错。但是,过了几个月没有发现冤枉了死刑犯,为什么就可以改判死缓,接下来就是无期然后二十年的锐减?
既然贪而无死,官员何以不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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