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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生命城乡同价利于消除户籍的附加功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 17:45 新浪财经

    朱四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介绍,这是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
在全国第一次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见《大河报》6月23日)

  本则新闻的最大意义在于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后,得到的赔偿要比城镇居民低得多的有失公平、公正的现象,在局部地区——河南省有望得到改善。笔者以为,这是消除附着在户籍上的附加功能的重要一步。

  众所周知,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城市中心主义的产物。但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其弊端暴露无遗,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阻力之一。我们不难发现,对进城的农民工来说,一个根本性的事实就是:户籍制度、教育制度、保障制度、人事制度、医疗制度依旧,传统的城市管理制度仍然只承认稳定的居民,而不承认流动的农民工,依然将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排斥在外。城市对农民工经济制度上的接纳和社会制度上的不接纳这一矛盾依然存在。政策与制度对具有城市户口的人与农村户口的人仍然持有双重的标准,对前者是保护,对后者是限制。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仍然是“二等公民”。生命城乡不同价就是最好的例证。

  户籍管理制度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了许多特殊的附加功能,这些附加功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渐成为中国户籍制度的核心功能,其功能发挥严重损害了部分公民个人的权益,挫伤了他们生活、劳动的激情和活力,在经济体制转入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附加功能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应是转换功能。没有这种转换,就不可能维护农民权益。生命城乡同价,笔者以为,有利于实现户籍制度的转换功能。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户籍改革面临的困难,表面上看是各项配套措施跟不上,其实质是价值观念扭转难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国家层次上的价值观念还没有在根本上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管理向服务倾斜;二是公民层次上的价值观念也没有普遍并牢固地建立起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个人权利的意识。针对此,生命城乡同价体现了尊重个人权利,保障人的尊严的精神,将公平作为与效率同样重要的价值目标。生命城乡同价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我国户籍制度复杂多样,以义务为本位,人的身份地位并不平等,且以禁锢人口自由迁徙为基本原则。由于户口偏见,农民在城市中遭受制度和社会的双重歧视。要摆脱这种歧视,就要消除户籍制度背后的附加功能,这是改革户籍制度的根本。而生命城乡同价就迈出了重要一步,期待生命城乡同价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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