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明
《反垄断法》(草案)确定不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正式议程之内。“具体原因很难讲,有议程的原因,但总的来说还是争议比较大,委员长会议认为尚不成熟,不符合审议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士如是说。(《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20日)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期待已久的《反垄断法》,不久前,在国务院会议上得以通过时,虽然也听说了这部法律形成草案的曲折,尽管许多人为有关行政垄断的章节被删去而惋惜,毕竟,人们看到更多的是反垄断的前景越来越明亮。套用雪莱的话说,既然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已经有法可依,行政领域的反垄断还会遥远吗?然而,让很多人失望的是,这个梦想,至少在2006年不可能成为现实了。联想到遥遥无期的《新闻法》,二十多年都不能降生,真不知道,呼声很高的《反垄断法》一旦藏着高阁,搁置不议到何年才是尽头?
删除了行政垄断,对敏感垄断话语尽量模糊,可以说,《反垄断法》(草案)已经挫伤了许多反垄断的力度。尽管如此,《反垄断法》还是继《物权法》、《破产法》后,第三部在审议前夕被突然撤下的重要法律。
报道中说,这是“立法博弈加剧”的表现。“博弈”,在汉语里,就是下棋的意思。不知从何时起,“博弈”被经济学家装到他们的“术语篮子”里,用意马上暧昧起来,变成了“较量”、“斗争”的代名词。立法过程中有争论,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无可厚非。但是,立法的前提是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捍卫少数既得利益者的权益。如果后者的利益被优先考虑,制定出来的法律,既不公正,也不可能公平;如果因为少数人的利益拒绝出台某项法律,道理亦然。举个例子,刑法中有关惩罚杀人者的规定,如果立法时也讲究所谓的“博弈论”,请被杀死的亡魂、杀人犯和法律专家三方去争执,去博弈,结果怎么样?到了全国人大那里,会不会同样也争议太大,暂且搁置不议?如果必须要讨论,并且惩罚杀人者的法律被通过,理由又是什么?原因很简单,有些明显非正义的东西,是不需要定性的,之所以讨论,无非是如何量刑而已。
反垄断法,其实也是这个道理。垄断行为,除非特殊行业(如今天的航天、国防)、特殊时期(如战争时期),都是有悖于公平、公正原则的活动,应该以法律形式予以禁止。违反者,理当受到惩处。也就是说,诸如《反垄断法》这样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不该存在所谓的“博弈现象”。如今,《反垄断法》几近“流产”,根子在哪里?眼下这部难产的《反垄断法》(草案),2004年,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分别拟定的建议稿,然后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再由法制办“综合”各方意见,最终写出草案。反垄断法,由政府部门拟定建议稿,已经不大合适;再由两个部委分头拟定,内容不打架反而不正常了。可见,所谓的“立法博弈”,不过是部门利益者在私下的博弈,而不是垄断一方和被垄断一方的博弈。反垄断变成了垄断利益代言人之间的较量,能不磨口舌吗?
反垄断法,不该有质的分歧,更不该被打入人大立法的“冷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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