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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期待法律博弈带来立法价值的自治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 17:25 新浪财经

  朱四倍

  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前夕,记者从全国人大获悉,《反垄断法》(草案)确定不在此次上会审议的正式议程之内。这是继《物权法》、《破产法》之后,又一部在审议前夕被突然撤下的重要法律。(见《21世纪经济报道》6月20日)

  一全国人大制度专家表示,“这预示着我国立法博弈的时代已经来临。”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和经济立法,现在我国的利益博弈已经从之前的经济博弈进入到法律博弈的层面。众所周知,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利益博弈与妥协的产物,立法实际上就是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并且法律制度的公正总是相对的,变化发展的,没有永恒的公正。之所以说公正总是相对的,是因为社会多元利益关系是在进行不断的博弈和调整的,而利益博弈的均衡也是不断演进和调整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多数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并不是一次性的,更多情况下人们的利益博弈是多次重复进行的。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的形成实际上就是行为主体、利益主体经过多次重复博弈逐步确立起来的,反过来说,也只有体现多元利益主体重复博弈的相对均衡的正式法律制度才是相对公正和优良的法律制度。在这个层面上,笔者以为,立法博弈时代的到来是一种进步。

  立法博弈时代的到来是对立法公正价值的宣扬。立法的价值在于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复杂多元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使之达到一种相对的博弈均衡状态。因而可以说,公正实际上就是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是通过博弈形成的一种均衡。反过来说,将博弈的机制引入立法活动,让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立法博弈,这是实现立法的公正价值的有效途径。

  立法是利益的表达、协调和分配机制,但在现实的立法活动中,由于行为主体、利益主体博弈地位的缺失,导致名义上尊重个人人格和自治能力与实质上导致个人在民主剧场中“缺席”的悖论。在此种情况下,无论立法者多么聪明,多么详细地研究和借鉴别国的有利经验,都不可能完全避免法律不能反映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的后果。与之俱来的是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与社会现实脱节甚至走向现实的反面,从而最终出现法律滋彰对社会禁锢逾深的可怕局面。有法聊胜于无法而已。

  立法博弈时代的到来,笔者以为,其最深刻意义在于揭示了立法价值的自治性。首先法律不是流行价值的时尚表达,也不是某个个人或少数阶层价值取向的固化。虽然法律确立的过程是价值争锋和价值争夺的过程,强者的价值观可能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或许会获得更多的表达机会,但应该通过民主程序和对话理性来使少数获得基本的尊重。其次,立法价值的自治性表现在那些对于维持人类最基本尊严和生存的价值必须得到社会全体的遵守,也是立法不得变易的对象。立法价值的自治性重视法的社会演进,以真正的社会需要来决定立法行为,排斥将立法变为政策的“签章行为”。立法博弈可有效避免打乱法治自身演进的规律,最终导致立法设计中的缺失被转嫁到法律的执行与遵守之中,造成立法运行的外部成本剧增,形成巨大的法律实施负担。

  我国立法过程中缺乏博弈精神早已被社会诟病。现代政治常识告诉我们,没有博弈就没有公正,没有公正就没有正义。因此,没有博弈也就不会有真正的法律。正因为如此,立法博弈时代的到来是整个国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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