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檀:国资委行使股东权 能否成全民财产守护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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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叶檀 如果真如媒体报道,国资委将通过拟议中的《国有资产法》对于国企行使股东权,而非管理权,那么,国资委的目前角色定位与行为模式将发生根本性转变,国资委的全称“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会名不副实。
据称,该法将“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监管体制”,形成“中央、省级、地区级三级出资人代理制度。届时,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将以特殊民商法主体参与企业的监管,行使股东权,而非管理权”。这里透露出两个信息,一是确定国资委身份,二是划定中央与地方国资委的边界。 国资委一直在为正名而努力。2003年,设立国资委这一国务院特设机构的目的,按李荣融的说法,是“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民资产的托管人。 由于定义模糊,约束无力,按照权力的自我膨胀逻辑,国资委在经济生活中逐渐溢出边界,拥有出资人与监管者的双重权利;也由于全民产权的长期虚置状态和路径依赖,让国资委看上去越来越像个强有力的行政机构。从国企宏观政策的制订,到央企管理人员的招聘、董事会的构成人员等等,均占据着主导权。国资委无坚不摧,其触角深入中国经济生活的每个地带。 有事实为证。国资委与其它行业监管者和市场主体不断进行拉锯战,前不久国资委在股改态度上的一波三折、对于石油行业无垄断的断言,如此种种,让人担心国资委对市场的理解十分偏颇———在更多的时候,他们不像全民财产的守护者,而是社会资源的争夺者。 国资委的大股东身份加盖了法律的大红印章之后,意味着国资委的出资人身份将通过法律的形式落地,其行为从目前侧重于行政管理,转向按照民商法律的规范行使股东职责。这是革命性的转变。 但转变并不轻松。坐实了大股东的身份之后,就能改变目前对国企管理、改制过程中以政策为主、法律法规为辅的现状吗?难道现在的国资委没有享受到大股东权利吗?事实上,他们所得到的比法律能给予的要多得多。 《国有资产法》落实国资委的大股东身份,可以给这匹在权力之路上的脱僵野马划定轨道,但要让其在轨道内前行,必须在边界上设立围栏,一在国资与市场之间;二在股东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当然,这需要《反垄断法》、《物权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多管齐下,才能收效。 给予权利的反面是加以限制,否则,所谓正名不过是掩耳盗铃之术———国有资产法将成为国资委另一道护身符。如果不加制约,国资委正名之后,依然可以继续以大基金公司、大投资公司、国企大老板、国企决策者等身份示人,参与市场决策、代替市场说话。虽然李荣融主任在参加某电视节目访谈时强调不愿当婆婆,但依目前国企兼并与国资委的势头,当不当婆婆恐怕不是李荣融一个人能够说了算的。 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国资委不是应该成为一个中国市场化过程中的中间驿站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