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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人大代表自我宣传合法的三重意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 13:48 新浪财经

  朱四倍

  广东省人大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了10多年来的首次修订,并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确定了候选人进行自我宣传的合法性。(见《信息时报》5月30日)

  从人大代表征集提案、公布电子信箱、主动辞职到人大代表候选人自我宣传合法,我们可以鲜明地感受到民主的进步和选民力量的显现。长期以来,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是建立在不鼓励竞争、强调协商和酝酿基础之上的,是一种“确认型选举”而非竞争性选举。在这种模式下,竞选不被鼓励,选民对候选人的选择余地不大。人大代表候选人自我宣传合法,是一个让人振奋的信息,有利于人大代表选举过程真正体现选民的意志,使选民在真实意义上实现政治参与权。

  首先,有利于克服权力对选举过程的不当控制。依据民主政治理论,选举过程应该是最大限度彰显民权力量和充分体现民选意志的过程。然而,从

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或代表当选方式看,权力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整个选举流程,这为将人大代表资格作为一种荣誉赋予一些不具备参政议政能力而在各行各业作出特定贡献的人员提供了条件。人大代表候选人自我宣传合法,说明了民权力量的增强,对于削弱权力的控制力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利于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和保证民选意志的表达。基于候选人名额分配的模式与机制,即使在直接选举范围,选民除了直接从官方公布的候选人履历和政绩与职位升迁介绍中了解候选人的简单资料信息外,再难以从官方或其他渠道获取有关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任期政纲与目标、参政议政能力、道德品质、有无违法乱纪的不良背景等资料。获取知情权的通道闭塞,使得选民在选举中很大程度上带有盲目性或被动性,难以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盲目性或被动性还难以保证当选代表的质量,甚至还可能使一些劣迹斑斑或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当选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自我宣传合法,在扩大选民知情权的基础上,可以保障当选人大代表的质量。

  最后,利于实现选民对候选人的广泛社会审查权。根据权利理论,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的权利委托之前或当选之后都应接受选民的广泛社会审查和监督。目前,对当选代表后的监督问题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并相应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对当选代表接受选民委托前,即提名为候选人或实际选举阶段,候选人必需接受选民广泛社会审查的监督机制则极不完善,这种广泛社会审查的监督机制缺失为一些有劣迹或已卷入犯罪黑数的候选人成功规避社会审查和监督提供了可能。而人大代表候选人自我宣传合法则避免了这种现象的出现。

  笔者以为,人大代表候选人自我宣传合法,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把竞选机制引入选举过程,这是其最大意义所在。其意在于最大限度地加重民权的作用与力量,削弱权力在选举中的不当影响力与支配力,尽可能扩大选民的知情权,谋求一种更加符合法治要求又切合我国实际的选举方式,在实质意义上使选民的这项重要的民主政治权利能得以真正实现。

  我们知道,选民的真实意志表达取决于对候选人全部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即对候选人的全部背景资料享有全面知情权,而这些又必须通过竞争机制的充分运作和对候选人经必要公示等程序的社会审查之后,选民才有可能在最大限度上获知候选人的情况。而人大代表候选人自我宣传合法就给我们提供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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