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
卫生部官员5月29日上午表示,今后,在餐厅、幼儿园这样的公共场所吸烟,可能要负法律责任。(见《法制晚报》5月29日)
立法在公共区域划定禁烟区,“特别是幼儿园、儿童游乐园还有校园、餐厅等等封闭
的公共场所应该优先考虑”,给了公众一种美好的期待。但是在缺乏公共意识的传统文化心理的作用下,缺少公共意识支撑的公共场所禁烟区,能走多远,就不能不是一个问题。
当今,随着人们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时间和机会越来越多,人们追求良好公共秩序和和谐公共生活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笔者以为,将立法在公共区域划定禁烟区,就是这一愿望的表现。而这只有在公共精神的指引下才能实现,因此立法在公共区域划定禁烟区呼唤公共精神。
立法在公共区域划定禁烟区,一方面说明了公民公共精神的缺失,另一方面也说明连现代社会对公民公共精神的需求。公共精神深深地根植于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只有存在公共生活的空间,它才能培育出来。现代社会实质上是公民社会,是公民权利自主与人格独立的社会,是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关心公共利益并勇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是所有公民互助互爱、和谐共处的社会,这一理想社会的建成,需要公民具备现代公共精神。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内含民主、平等、公正、参与、责任等价值取向的公共精神在我国非常缺乏。立法在公共区域划定禁烟区就说明了公民公共精神的缺乏。公共精神与私人的人格美德是不同的,尽管私人的人格美德可以使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时表现出优良的品质,但私人的人格美德归根到底只是一种人性和人伦的角色美德,而公共精神却具有特定的社会公共性,是全体公民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内在凝聚力。而立法恰恰体现了对公共精神的公共性的要求。
笔者以为,立法在公共区域划定禁烟区,突出地表现了对公民公共精神的公共性和辐射性的呼唤。公共生活是向所有人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表达或参与,参与的人都要维护公共利益和尊重他人的利益,因而都赋予一份社会责任。全体参与的人都会在互动的过程中形成一种共识,一种共同的价值信仰和追求,这种一致认可的特性,即是公共性。没有了公共性,公共精神就得不到人们的普遍接受,公共精神就无法存在。立法在公共区域划定禁烟区事实上说明了我们对公共精神的认可。随着社会生活的扩大,人们之间的公共交往越来越普及,追求和谐公共生活的愿望会越来越强烈,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成为每个公民的需要,立法在公共区域划定禁烟区,有助于激发公民的公共精神,使公共精神在全社会得到强化,成为社会文明的标志。
公共精神超越了我们一向信奉的“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的血缘人伦道德,而使公民具有了在“众生平等”的底线原则上所具有的博爱精神,这种博爱精神超越由血缘形成的亲疏关系,也超越由实质的价值观形成的善恶的分际。立法在公共区域划定禁烟区,需要这种对自我价值尊重与对他人价值尊重有效结合起来的公共精神作为支撑,而这种公共精神可能决定立法在公共区域划定禁烟区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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