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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雷:药品管理混乱终酿大祸 谁来监督监管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11:02 新浪财经

  徐迅雷

  混乱的药品市场,终于闹出了大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假药,至5月19日已在广东夺命5人。这种名为“亮菌甲素注射液”的假药,因其“致病害人”而把“治病救人”给大大地嘲弄了一把。“齐二药”这次假药案,惊动了国务院,温家宝总理作出的3点批示是非常严厉的:一、要查封流入各地的假药,并公诸于众,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二、由监察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工作组会同黑龙江省政府对这起事件进行彻底调查,追究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三、药品市场秩序混乱,必须下决心整顿。(新华社5月19日电)

  “药品市场秩序混乱”,这是对现今中国药品市场的准确评价;“追究监管责任”,则是对重病缠身、积重难返的药品监管进行医治时不可或缺的方剂。药品作为人命关天的特殊商品,从方剂制定到原料采购,从投料生产到流通销售,从医院招标到临床使用,理论上都应该有严格的监管。然而,由于监管部门巨大的监管漏洞存焉,假药就能从生产企业堂而皇之地进入医院,实现其草菅人命的“使命”。“齐二药”并非一个非法的黑作坊,而是一个通过GMP认证的“正规企业”,其产品是“国药准字”号药品;正是由于缺失严格监管,监管责任人玩忽职守,大祸终于降临到百姓头上。

  在我们国家,有两个“人命关天”的职能部门是由“监督”二字构成的,其一是成立不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二就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些年来,由于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混乱、漏洞百出、害人无数,我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备受百姓诟病。正如网友对“齐二药”假药案所评说的,“只查药厂是远远不够的,这么多的监管机构形同虚设么?难道说他们只管收钱么?”“都是各级药监部门惹的祸,纳税人的钱养着这帮人,可这帮人不为纳税人办事,应该从国家药监局层层严查。”

  监管者本身的失职,向我们提出的严峻问题是:谁来监督监督者?如何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局”?

  我们首先必须看到,监督管理者本身就与权力和利益粘得很近,一旦失控、失管、失范,那么监管的“权力”就很容易被利益的“大炮”所攻陷。据《21世纪经济报道》1月23日报道:“2005年6月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被免职,十几天后原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案发。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等人又被纪检部门带走。同时被调查的还有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和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一直以来,无论是医药还是医疗器械,要进入市场就必须得到行政许可;药品注册司和医疗器械注册司由此承担了相当的责任,当然也拥有相当的权力;有了权力,自然就有“灰色地带”可供操作。权力不怕别的,就怕利益之刃。国家药监局这个“上梁”,曾经作出的就是这样的“示范”,它作为下级药监局的“上司”,会履行怎样的“领导职能”也就可想而知了。

  “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把力气用在监督管理药品上,那么用在什么上头呢?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药监局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而美国FDA仅受理了148种。思维正常的人都明白大量“审批”背后的“猫腻”,因为有审批权力的地方就可能有腐败。由于国家规定企业对新药拥有自主定价权,因此众多药企竞相申报“新药”后,价格马上翻上去几倍,或者通过“包装翻新”变相涨价;“而这些药品能够最终上市,都需要药品注册部门的审批和通过,长此以往,在监督机制的缺省下,一条灰色利益链若隐若现”。“齐二药”去年就曾在湖南新化县被发现一种“换名”劣药:本来是再普通不过的维生素B6注射液,医院通常售价是0.24元/支,可他们以药物化学名冒药品通用名,弄了“盐酸吡哆辛”的药名,售价飙升至45.8元/支,是前者的190多倍!(5月19日《新京报》)但这个事没有深究,最终被轻轻放过了。

  绝对利益绝对导致监管失效。监管失效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以致我国的药品产销市场成了“腐败重灾区”。医药回扣的“潜规则”已经无处不在,商业贿赂之严重已经众所周知;但是监管系统的人马从中都拿到那些好处似乎“曝光不足”。不难想象,当利益的大炮一次次攻陷监管的城池之后,监管部门屁股肯定坐在利益集团一方,而不会坐在百姓一边;“事前防范”肯定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假如他们动不动对药品产销进行事前的监督检查,那不是对自己利益的“源泉”过不去吗?所以,公众看到的大多都是出事、出大事之后,有关职能部门才变成灭火的“消防队”,而且这样的“消防队”,恐怕免不了在“灭火”的过程中努力为自己消灾!没有了“事前监管”,只有那姗姗来迟的“

马后炮”,那么只能让患者的鲜活生命充当“质检仪器”了,那些死去的人也只能问问“天堂里有没有监管的漏洞”了。

  目前,“齐二药”假药大案尚在进展中,又有4种假药被查出,厂方多名责任人被警方控制;公众翘首期待司法部门的强力介入,让玩忽职守的药监部门的责任人员也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因为比药品生产厂家各个环节责任人员的失职,问题更严重的是监管职能部门公务人员的失职;这么一个大案,如果只打“苍蝇”不抓“老虎”,那么“惩前毖后”就成为一句不折不扣的空话。而更重要、更紧迫的是,必须从体制建设、制度安排上通盘考虑对“监督管理局”如何监督、怎样管理,使这些从上到下的“监督管理局”里多如牛毛的责任人员能真正肩负起重大责任,从而不至于成为历史的罪人;如果忽视了这个不容忽视的治本问题,无法真正监督监督者,使监管者始终处于“监管真空”中,那么,第二、第三起害死人的假药大案就在不远的将来。

  监管之病,其病已久,其患已重;虽然积重难返,但不得不返。药品监管无小事,药监重病如何治?无他,只能施以重典,决心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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