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民主是房地产市场改革的坦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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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7:47 中国经济时报 | |||||||||
民主是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中所有问题的坦途。如果不加快民主政治体制改革,要想解决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无疑是缘木求鱼。 乔新生 一位记者朋友采访到这样一个事件:某县城为了招商引资,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
我开玩笑说,如果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那么,一定会痛批政府的不当干预行为。但是且慢,假如政府真是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假如所有的操作包括招商引资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政府的做法可能并无大错。 记者朋友十分诧异,他认为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居然还能如此分析,愿意洗耳恭听。 我接着说,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有些产品是属于纯粹的市场产品,而有些产品则属于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在一个城市,如果任何一个城区都允许房地产商进行市场化开发,那么,结果必然会导致房价越来越高。开发商在不断地拆迁改建过程中,会获得巨额利润,政府也会从中得到不少的财政收入,但是,当地老百姓的居住成本可能会越来越高,有时可能会不得不在城市郊区购买房屋。所以,如果仅从价格环节作文章,并不能发现问题的实质所在。只有将政府的行为拆解开来,逐个阶段进行分析,才有可能发现事情的真相。 从招商引资的环节来看,我们应该首先分析,当地的房地产市场是否属于供不应求?老百姓是否缺少基本住房?如果为了改善老百姓居住条件而招商引资,那么,政府不但不应该受到批评,反而应该受到表扬。其次,房地产开发商是不是在批准的城市规划范围内,合法建设城市住宅?在新建住宅的过程中,是不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理操作?是不是从中牟取了暴利?如果政府为了解决当地居民的住房问题,在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范围之内,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引进房地产开发商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并且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包销合同,那么,政府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反过来,如果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随意招商引资;为了吸引房地产开发商炒热房地产市场,与其签订显失公平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那么,政府的行为就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 如何判定政府行为的性质呢?标准非常简单,那就是看城市规划是否经过了当地人大批准,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征求了当地居民的意见。如果在城市规划未经批准,房地产开发没有征求城市居民意见的情况下,政府有关负责人一意孤行,那么,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当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交给政府之后,政府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分配房屋。如果为了减轻财政的负担,通过层层压指标的方式,将责任下放给政府各个部门,由政府所属部门承担相应的损失,那么,政府的决策就是错误的。至于是否应该由政府所属部门提供房屋补贴,则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在大方向确立以后,再来讨论技术性操作问题。 如果政府是为了解决老百姓住房困难的问题,通过招商引资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那么,政府应当量力而行,如果财政补贴过多,政府难以承受,那么就应该停止有关开发项目;如果为了出政绩,而大包大揽,最终却让下属部门承担有关的损失,则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 那么,如何判定政府的行为是否属于推卸责任呢?标准仍然十分简单,那就是考察政府的决策是否听取了公众的意见,在价格确定、房屋分配等方面是否按照城市居民的要求,实行民主化操作。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房改政策的时候,充分征求了当地居民的意见,并且按照公平的原则,照顾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那么,政府的补贴行为就是合法行为。反过来,如果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厚此薄彼,给下属部门造成了沉重的负担,那么,政府的决策就是缺乏民主的错误决策,政府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由此可见,当我们在谈论城市房改问题的时候,一定要遵从民主的原则,如果缺乏民主决策意识,那么,一切讨论都会陷入到无休无止的争论之中。反过来,如果按照民主原则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衡量,那么,在有些情况下政府直接参与到房地产市场中从事交易,并不是不可接受的。关键在于政府在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时刻接受居民的监督,不能我行我素,将个人意志强加在普通老百姓的身上,更不能与房地产开发商沆瀣一气,直接或者间接地盘剥老百姓。 民主是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中所有问题的坦途。如果不加快民主政治体制改革,要想解决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无疑是缘木求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