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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北陵:遏制恶意欠薪 期盼拖欠劳动报酬罪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3日 12:33 红网

  媒体披露,全国1亿农民工人均欠薪10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之建议,对恶意欠薪进行刑事立法调研,在适当时候考虑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的刑法条文,加大对恶意欠薪的处罚力度,以震慑恶意欠薪的用工主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月30日《中国青年报》)

  “五一”劳动节之际闻得这个消息,心里既觉得酸楚,又感到欣慰:终于,有人想到
了用法律来遏制恶意欠薪!

  拖欠劳动报酬,早已是我们国家存在的严重社会顽症——有过被拖欠劳动报酬经历的农民工岂止70%?被拖欠劳动报酬的何止1亿农民工?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主体何止企业?由之引发的恶性事件又何止一二?

  非农民工的本人,就有过被拖欠劳动报酬的亲历:在重庆一家效益颇好的媒体打工,第一个月的工资三个月后才发。给出的解释是两个字:“规矩”。这样的“规矩”,说穿了,其实不过是变相的抵押,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却名正言顺地成为长期沿袭的“规矩”。

  也是这家媒体,在我应聘做编辑时有过书面协定,除约定的编辑报酬外,“撰写的评论稿件一经采用另行发放稿酬”。当我辞职离去时,主任也正而八经地告诉我,稿费按报社流程还没到发放的时候,该发时将如数邮来。可一年半过去,至今分文不见。

  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甚至一些国有企业,节假日不给加班工资竟是家常便饭。而我交往的国内一个颇大的撰稿群体,有作家,也有自由撰稿人,有政府机关

公务员,也有警察、法官,甚至有大学教授和专家学者,却没有哪一个没有被拖欠稿费的经历。有的几年下来,被拖欠稿费竟高达几千元。这不禁让人心生疑惑:撰稿,不是劳动?稿费,不属于劳动报酬?

  也许有人会说,拖欠劳动报酬有程度不同——性质上“恶意”与“非恶意”之分,数额上多与少之别,拖欠时间上长与短之差,劳动报酬种类量级之异。这我认同。可问题也随之冒出:“恶意”与“非恶意”之分,数额上多与少之别,拖欠时间上的长与短之差,报酬种类量级之异,凭什么准确判定?还有,谁不知道,千方百计寻找理由,软磨硬顶抗拒检查,提供虚假材料,威逼员工说谎,是一些企事业单位拖欠报酬、逃避处罚的拿手好戏!

  有消息报道,香港前不久将《雇佣条例》内有关欠薪的最高刑罚,由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3月30日《广州日报》)这对内地是一个提醒:欠薪,就是犯罪。相信,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谁都期盼“拖欠劳动报酬”成“罪”。但我有句丑话想说在前头:制定“拖欠劳动报酬罪”的刑法条文,可操作性是道难题。届时,不要因为难以执行,法不治众,法律条文成为摆设,而令“震慑”的预期大打折扣。

  (稿源:红网)

  (作者:李北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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