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读了成龙的求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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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 09:37 南方都市报 | |||||||||
上海富豪周正毅之妻毛玉萍,24日在香港承认了另外12项串谋诈骗罪。26日,毛玉萍的律师在香港区域法院替其向法官求情,并附上30多封社会各界人士的求情信,其中包括新世界集团主席郑裕彤、影星成龙等知名人士。 说到“求情”,可能会令人联想到无孔不入的拉关系、打招呼之类的“说情风”。但是在香港法律的“语境”下,“求情”只是“要求轻判”,并不见得是个“负面”的词汇。
毛玉萍案是在区域法院审理,且其已“认罪”,按规定,将由法官独任审判、免予开庭审理。其程序是:检控官将公诉书存档后,进行公诉提控,经宣读案情摘要,法官定罪,再由被告作背景陈述,再宣告被告人过往刑事记录,如有需要,由感化主任(进行家庭感化教育而未羁押之被告人,由感化院负责)、劳教中心(羁押劳动)、教导所(羁押、不参加劳动)进行报告(报告被告人的表现和认罪悔罪等情况),再由辩方“求情”即请求轻判,最后再量刑判决。可以看出,毛玉萍的律师“附上30多封社会各界人士的求情信”向法官“求情”,本来就是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再者,香港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其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主要有无罪推定、审判独立、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审理、被告人有权辩护和获得法律帮助、法官自由心证、遵循先例、陪审制等项原则和制度,从而保障“审判独立”原则。 法律与“求情”此时是发生了“冲突”,但冲突的结果却是明明白白地摆在纸面上的。这并不是我们见怪不怪的“暗箱操作”,而是经过大众理性讨论的结果。这样看来,认为成龙等人“求情”就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进而感到“不爽”,未免有些“杞人之忧”了。 王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