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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得旭:警惕发达国家假借知产保护的软权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13:33 新浪财经

    朱得旭/文

  由于欧洲近期加紧严查游客在入关时所携带的假冒名牌产品,京城各大型旅行社纷纷提醒游客不要穿戴假冒名牌产品出国旅游,以免遭到重罚——穿戴欧洲制造的假冒名牌,不但在入关时会被没收,甚至还将面临单件500欧元、10件以上30万欧元的高额罚款。(4月18日《京华时报》)

  本来,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意旨在于奖励创造与发明,进而促进科学及文化的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不能使发展中国家从中获益。然而并非所有的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思考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走向时均固守本位主义。

  当前国际

知识产权法的架构,多半牺牲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发达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应尽力协助发展中国家,使其得依各自的发展需求采取合适本国发展现况的知识产权法律,而非压迫它们必须以欧美国家的法制为模板。

  发达国家中以美国为代表,以通过发展高科技、垄断产业核心技术,拉大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鸿沟,获取高额知识附加价值,从而巩固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并通过控制技术扩散的阀门,实现由美国对国际分工和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调控,保证美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得以长久居于最佳地位。知识霸权是美国软权力的基石,软权力是当今美国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重要手段;自上世纪的90年代起,随着信息革命的发展和美国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需要,开始出现“软权利理论”。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前助理国务卿Joseph S. Nye认为,“软权力和硬权力一样重要,如果一个国家可以使它的权力在别的国家眼里看来是正当的,其在实现预期愿望时阻力便会减少;如其文化与意识形态是有吸引力的,其他国家就会更愿意追随;如其可以建立与其他社会相一致的国际惯例,则此种国际惯例就不太可能被改变;如其可以建立一系列使其他国家希望开辟或限制它们的行为的组织,并且这种方式也是占主导地位国家所希望的,硬权力运作的巨大成本就会被节省。”由此可知,发达国家正是透过知识产权法律,以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各式资源与其发展进程的看法,并非空穴来风。

  我国就知识产权保护议题在与发达国家谈判的过程中常处于劣势,甚至制定出“超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改革开放后,我国虽然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在制定与执行知识产权政策时也应考虑我国的发展现状与国情,不宜完全以欧美法制为范本。

  在专利法方面,应注意灵活运用在目前国际及双边协议架构下我国所能享有之选择弹性,避免太过苛刻的立法阻碍我国研究、创新与提升科技能力的机会。发展中国家经常未被充分告知其于TRIPS架构下所能享有的选择空间,所以可能会制订出超过其发展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另外,外国企业在我国高新技术领域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等方式申请了大量的相关专利,以强化其贸易壁垒;同时藉其技术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并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此皆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惯用伎俩。在著作权法方面,为避免妨碍知识的传播及文化发展,实务上不宜对“合理使用”解释过严,尤其是出于研究教学需要以及

图书馆的利用,应享有较大的合理使用空间。以上问题,均值得我国相关机关的审慎思考。

  诚然,我国在调整新的知识产权政策时,检讨与改进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自不待言。 我国未来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法规与政策时,应就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发生的冲突,及其与宪法基本权冲突时的优位选择理论做出探索,警惕发达国家的“软权利”,走自主地知识保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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