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若森:谁是中国改革的真正舵手与水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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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12:45 新浪财经 | |||||||||
严若森 (一) 柏拉图侃侃而谈:“设想一艘舰船上有位比其他水手更加高大与强壮的船长,但遗憾的是其在听力与视力上都有若干障碍,而且其关于航海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亦并不比其他
柏拉图显然神话了某种权威,亦即那些其所谓的哲学家、艺术家以及其他各类专家,而且柏拉图尚且通过有意无意地贬低那群解雇那位真正领航员的水手而为其所谓的哲学家、国王以及王室成员的地位作出了辩护。但柏拉图显然忽视了水手们正当的担心与合理的忧虑,这其中包括他们对所谓专家的怀疑、他们同专家能否沟通与和谐相处以及他们对专家驾驶航船能否真正平安到达目的地亦尚心存疑虑,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本身尚且具有自己的需求、理想与目标。 许多世纪之后,柏拉图之类或相仿的专家代表着权威,但人们亦常常发现,尽管那些船长与领航员们装扮成智慧权威抑或精英的化身而成为所谓的主流,而事实上所谓的主流精英们通常并非真的完全值得信赖,而且人们甚至发现主流精英们基于运用其技能与专长而期达到的某些良诚美愿却很有可能恰恰与民众的需求、理想与目标背道而驰。其实,通过柏拉图似的寓言以及对其的解读,至少可以带给我们一点非常朴素的结论,亦即,人是可以依据其所处的阶层以及其所特有的相关利益取向与认知偏好而作出群体或集团划分的。如此一来,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各自分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并且各自均会具有在环境变异或制度转型时期而或多或少基于自身利益之虑的成本——收益分析模式抑或改革理性。 (二) 作为一种制度变迁,改革实质上是权责利在各种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重新划分与再分配过程,亦即对既定权力与利益格局以及相关责任担负的调整。在中国基于政府主导改革逻辑的渐进主义制度转型或制度变迁中,如若除却或忽略诸如国际影响因数之类的场外变量,则政府、精英阶层与社会民众即一直是天然参与其中的博弈主体。 就政府而言,其处于改革主导的天然优势,并拥有对制度存续与终结的合法权利束,但改革却并非系由如此简单主导逻辑出发的直线延伸。在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中,我们不能忽视或早已知晓精英阶层常常具有参与其中的强烈冲动,而这种冲动背后承载的往往是其各自复杂的诸如政治理想与经济利益之类的多元诉求。因此,在改革实践中,我们可以轻易发现,精英阶层常常基于其各自拥有的诸如知识能力、社会声望、货币资源与组织网络优势之类的各种资源禀赋而具有很强的政治庇荫与经济榨取能力。 正因如此,在相关制度约束短缺或不当的制度变迁或利益格局调整中,精英阶层以及与之串谋的体制官僚均获取了相当丰厚的政治身份利益与货真价实的经济利益,并客观上成就了一个最大的既得利益联盟,而且这一既得利益联盟尚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亦即,在转型时期的相关制度真空或其人为设就的改革制度困境中竭力维护其获利的生产模式与制度路径,并使它们沿着基于其政治身份意识与经济利益诉求等多元自变量的函数曲线演进。 无庸置疑,承载如此获利模式与演进路径的制度变迁方向同政府主导的愿景路径显然相悖或严重偏离,亦正因为如此,政府主导即在此时的博弈中陷入两难困境:如若政府依照其既设的制度变迁逻辑强制执行,则必然遭遇精英阶层及其与之串谋的体制官僚的院外与周边游说和实际阻挠以及体制官僚对制度存续与终结的漠视和直接或间接对制度运行效率的人为降低;如若政府希冀凭借一定的利益诱致或利益牺牲而谋求达成一定制度变迁或改革的认知协同,则无庸置疑,后续的制度变迁或改革路径方向实际上已经与政府主导的既设路径方向发生了偏离。 在制度变迁中,政府主导的逻辑路径除却遭受精英阶层及其与之串谋的体制官僚的合力侵蚀之外,尚会广泛遭遇来自利益处于相对分散状态的社会民众的边际修正。其成因在于,面对由精英阶层及其与之串谋的体制官僚所形成的既得利益联盟,相对分散的社会民众无论在各种诉求表达还是在各种利益实现方面均明显处于劣势,基于政治身份与经济利益以及其它各种生态特征为主要参照变量的社会阶层划分在转型社会与制度变革中十分明显,弱势群体对社会极度不满则是这种社会阶层划分明显事实的必然后果。亦正因如此,社会民众不但日渐缺乏对政府主导制度供给的支持热情,反倒常常引致潜在或现实的社会抗争,以此实现其利益诉求表达与久抑情感的宣泄。政府主导权力赖以实现的民众基础亦可能会因政府主导与社会民众之间磨擦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出现短时的危机。 此外,在中国渐进主义的制度变迁中,基于政府主导推行力量保证之虑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显然降低了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效率,但无不令人无奈的是,如若将中国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纳入到一个完整优化的制度结构中同时进行制度变迁,则问题很快即会出现,亦即,现时政府主导逻辑的支持力量何以得以产生与维持?显然,在一场仅仅涉及政府、精英阶层与社会民众的简单制度变迁博弈中,政府即根本很难彻底主导或延续其初始的改革理性,各方利益诉求主体亦永远无法在博弈中达到能给各方均带来充分美好图景的改革共识。抑或,就制度变迁中的博弈格局演化而言,改革共识其实只是一个想象中的美好意念!各方博弈主体之间关于改革初始理性、改革演化路径与改革目标的共识分离过大,则无疑加大了改革走偏或改革失败的风险,对此,政府应该具备足够的理性与心理承受能力。 (三) 毋庸置疑,基于抑制权势集中与突破既得利益集团的政治壁垒要挟,自由必须被予以压倒一切的承诺。其成因在于,在一个自由被奉为宪章的平台与机制中,个体可以基于诸多的替代选择而进行自由的尝试,并以此与基于同样机理的其他个体相互仿效与创新而最终促进制度的变革。问题又在于,面对既得利益集团的组织化以及官僚利益的体制化,个体的政治与经济欲望以及体制外制度竞争者何从挑战庞大的既有规制系统。 令人欣慰的是,权势体制或外在规则的变革与突破常常取决于集体性决策与行动。当外在制度处于变革之期,相关个体与组织常常基于自己的意见参数而卷入政治活动,并尽力施以直接或间接的政治影响。但亦有诸多令人遗憾的时刻,亦即,对于诸多公众而言,其常常对于既有的外在制度采取或不予以关心或予以容忍的态度与方式,即所谓选择理性的无知,这无疑是对权势体制的助长。 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一,每位个体公民的价值与权利均能获得前所未有的尊重与保障。尊重个体公民的自由意志及其平等表达是公民社会最基本的规则要求。就此而言,公民社会凸显公民价值与公民权利。其二,公民社会的建构基于每位个体公民的社会责任与自觉参与。亦即,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公民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尚应成为一个倡导公民社会责任与社会参与的多元社会。 相较而言,自由主义强调个体权利的优先,共同主义在乎社会效能的公正前提,而社会民主主义则主张扩大公民自身的参政权以及制度化公民对他体决策的监督权。在西方发达民主国家的既有实践中,就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之间的关系而言,自由主义的大厦往往向前者倾斜。事实上,较之传统社会的臣民,公民社会的个体其实业已获得了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且这种机会尚获得了制度性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体公民无须支付必要的服从成本。一个现代民主社会的常态在于,公民既需要具有参与政治过程与影响决策的能力和民主程序,同时亦需要具有作为臣民服从法律的能力,而臣民的前提必须在于司法的权威。 但司法的权威并非"皇后的贞节不容怀疑",更切忌将司法的权威建立在理性的冰山之颠或悬置于纸糊的空中楼阁之中,为此,任何一个具有良知的争论、政论与正论公民皆不应限于空泛与表面光鲜的引经据典与坐而论道或摇旗呐喊与捶胸顿足,而当在心灵深处给予现实真切的关怀。法治城邦的奠基无疑需要对司法权威的信仰,无疑需要法治共同体娴熟的技艺与对法治精神的忠实理解,无疑需要职业信徒们对法理的长期研习并基于其自洽体系的维固而向公众真切开放。唯有如此确立与深信司法的权威,一个民主法治的城邦才能浮出自由之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