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
作为一家美国独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林先生几天前在做奖金报表时发现了一个“反常”的现象—————公司年终奖金的数额根据每名员工去年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来确定,但按照现行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奖金是6000元的职工,纳税额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而年终奖金如果是6001元的职工,纳税额则为575.1元,税后收入仅为5425.9元。也就是说
,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74.10元。(《北京青年报》4月3日)
奖金多一元结果实际收入少好几百的怪事被证明是由于税务计算公式造成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月21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利用这样一个公式,收入6000元和6001元的两个员工,在交税之后收入6001元的员工少270多元。
这样一个看起来非常“简单”的计税漏洞算式究竟是如何通过审核并被付诸实施的,笔者找不到更多的关于这条公式出台的细节,惟一可以肯定的是这必然是税务部门闭门制定公式的结果。在公式出台之前没有遵循公众的意见,即使认为税务知识涉及专业领域,普通公众无法参与,但至少应该邀请一些专家把计税公式进行一些基本的论证,以避免现在这样“多一元少收入好几百”的漏洞产生。
在关于这一公式没有更多的信息获知之前,笔者有这样两个怀疑,不妨向税务总局求证。
第一,税务部门是否利用权力,有意测算制定这样一条对公民财产造成有形损失的公式?如果答案被证实,那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侵害。第二,如果不是税务部门有意为之,是由于制定公式的人员失误造成,那就属于无心之失,那为什么早在去年税总9号文件刚一出台时就被发现的计税漏洞公式至今没有补充完善?按照有关专家的说法,完善这一公式并不是很难。税务部门发现公式漏洞迟迟不补是不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对已经造成损失的公民财产作何交代?
希望笔者的怀疑仅仅是怀疑,更希望税务总局早日作出回应,使“多一元,少收入几百元”人为的计税“漏洞”奇观早日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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