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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波:进入法律未禁入的行业为何还要政府允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 16:15 新浪财经

  邓清波

  日前,北京市新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北京市将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符合条件者在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等方面,可享同等政策待遇。(《新京报》4月1日报道

  表面看来,这是对于所有非公有资本的一大利好政策。但实际上,“法有
明文规定才为罪,法无禁止即为允许”。这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既然是“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自然就可以依法进入,为何还要政府部门再来发文“允许”?

  显然,这暴露了一个事实:对于“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得到政府的允许后才能够进入,说明政府有关权力部门实际上是在法律法规之外,人为地设置了门槛,增添了准入障碍。自然,这样的“门槛”其实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客观上也是对非公有资本正当权利的不当限制。换言之,“权比法大”的现象客观存在,这才导致了现实生活中,非公有资本不能仅仅是看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事,更要看某些权力部门的脸色行事。即使是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但权力部门不允许你入,你就无法进入。

  而在“权比法大”的现象未能够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即使现在政府有关权力部门正式发文“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某些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显而易见也将难以真正彻底地排除权力对于市场经济的不恰当干扰。因为,“允许”或者“不允许”的权力始终掌握在政府权力部门的手中,表明这种权力并未能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政府部门权力过大,对市场插手过多过于随意,就必然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健全的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换言之,任何经济活动都应该遵循法治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也应该有效保护包括非公有资本在内的任何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法律法规既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也约束作为市场守夜人的政府权力部门的行为;既保护政府权力部门依法具有的职权,但也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合规行为不受权力的非正常阻碍、干扰。所以,市场主体更应该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事,而不是要处处看政府权力部门是否“允许”,如果是法律法规并未禁入,那么即使是政府有关权力部门也不得不允许进入,这样才能够真正让包括非公有资本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做到自主、依法经营,焕发出经济活力,促进市场繁荣。

  所以,当务之急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加快推进民主法治,切实克服“权大于法”的现象,强化法律法规对某些政府权力部门的监督约束,使之不能够再人为地为市场设置门槛增加障碍。权力受到合法的监督和约束,这才是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之道。否则,仅仅依靠权力部门自身的一纸公文“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其积极意义仍然大打折扣。甚至,它实质上相当于法律法规默认了政府有关权力部门具有这种额外的“允许权”,表明市场始终是控制在权力的桎梏之下,这对于非公有资本而言未必是真正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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