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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预算监督常态化有赖决策执行机制透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09:38 东方早报

  早报特约评论员 乔新生

  2006年3月29日,审计署公布了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其中促使有关被审计单位上缴财政各项资金11.83亿元,追回和归还各类被挤占挪用的资金41.64亿元,按规定拨付使用滞留、闲置的资金117.62亿元。

  “审计风暴”刮到如今,确实需要进行“秋后算账”。根据审计署的公告,审计署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移送各类案件线索114起,213人受到处分,76人被依法逮捕、起诉和判刑。

  然而,尽管

审计结果令人触目惊心,但受到处理的只能是那些违法乱纪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多少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呢?

  在现代国家,预算监督分为制度性监督和非制度性监督两种。制度性监督又分为权力机关监督、执行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三种情形。权力机关监督着重解决预算的编制问题,把好预算的入口关,防止行政机关铺张浪费。司法监督则是在检察机关建立有关贪污渎职犯罪侦查机构,通过掌握犯罪线索,追捕犯罪嫌疑人,防止预算内资金或者预算外资金被贪污或者被挪用。执行机关监督则属于内部的自我监督,通过设在行政机构的审计监督机构的审计活动,确保预算执行符合法律的要求。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

审计署的审计属于国家审计,事后审计。

  所以,期待审计机关担负预算监督的职能,似乎是缘木求鱼。要想把预算监督工作常态化,不能寄希望于审计机构,而应当另辟蹊径,通过建立更加透明的决策执行体制,确保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不被浪费。

  具体而言,首先实现预算资金流转的透明化,通过制定国家的信息公开法,特别是制定预算资金分配使用公开法,向社会公众公布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将监督权赋予公众,并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跟踪检查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预算执行单位暗箱操作,挪用或者窃取预算资金。

  可以说,没有透明的预算资金运行机制,即使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也仍然难以避免资金使用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预算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化,是政府工作透明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单靠审计机关跟踪监督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预算资金被滥用的问题。

  其次,必须建立预算资金使用的问责制,防止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寻找借口推卸责任。有些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利用国家预算或者预算外资金,修建楼堂馆所,提高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尽管审计机关对有关部门违法行为进行了审计查处,但由于这些单位的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所以,对其处罚力度往往不够。只有建立严格的问责制,明确规定违法使用预算资金,单位负责人必须辞职,才能对有关责任人产生震慑效果。

  第三,必须进一步修改预算法,明确预算资金的流转程序,防止少数单位和个人利用程序上的疏漏,从事违法寻租活动。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可以编列特殊预算,而特殊预算资金的数额巨大,资金的使用缺乏正常的监督。某些单位和个人正是利用了预算法中的漏洞,拼命争取特殊机动预算,为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提供资金支持。只有明确预算资金的流转规则,细化资金的使用项目,才能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的规定。

  总之,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只是揭开了盖子,而要想解决预算资金的使用问题,必须建立一整套国家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开预算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与此同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督促预算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合法使用国家的预算资金。除此之外,应当修改国家的预算法,将预算资金使用项目具体化,防止单位和个人偷梁换柱,侵吞国家的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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