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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香: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要理顺利益博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 09:57 江南时报

  广西 黄云香

  据3月26日《新京报》报道,全国纠风工作会议3月24日至25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据悉,全面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活动、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是我国今年纠风工作两项新的专项整治任务。

  近年来,由于各地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普遍采用了有偿使用的做法,政府从中得到一些实惠,因而比较看中经营权的有偿收益。事实证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有一个合理适度的问题。在其他市场要素不变的条件下,如果有偿使用金过高,经营者的负担就会过重,就会影响到经营者的经营收益,一旦经营者的经营收益低于合理化的水平,就必然会导致经营者的不满心理,产生行动上的不良行为。依笔者看,政府在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方面,应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政府管制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政府通过对经营权有偿使用来控制出租客运市场,防止运力盲目增长和供需平衡,但要避免导致出租客运市场的僵滞,防止造成特定的市场垄断。

  二是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要慎重对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政府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要以收益为主,而应表现在择优上。政府不要过多地考虑通过对经营权的处置会给政府带来什么样的经济利益,而应侧重考虑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三是公开竞标与公平经营的关系。事实表明,实行经营权拍卖的,标的价格的攀升大大超过了管理部门的预计。结果在竞标中获得经营权的业户由于标的过高而背上沉重的包袱,直接影响了他们的经营收益乃至市场生存,出现了市场紊乱。这种经验说明,对于经营权的有偿使用,不仅要考虑到经营权的准入价格,还要考虑到这个价格可能影响到的市场经营,考虑到服务质量水平,考虑到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把经营者的资质、内部管理、服务质量作为重要评标内容。

  四是公司使用与公民使用的关系。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旦通过竞争进入市场,其经营权必然就要面临一个使用主体的问题。经营权是归公司有利,还是由作为经营者个体的公民使用为好?近年来,一些地区在不断探索并推行经营权归属公司所有和使用的做法,在加强对经营者个体经营行为的管理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认,挂靠公司、代理公司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增加了经营者个体的劳动支出。

  此外,对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不应作硬性的规定,也不应该搞“一刀切”,而应根据各地实际,从市场的具体情况出发,由经营者选择或决定。对企业不分大小,推行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全额出资购买生产工具,承担投资风险,实行经营权、车辆产权归经营者所有并相对统一,逐步引导集约化公司制经营。但也不能限制个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存在。这样才能在最大限度地发掘经营者个体劳动潜力的同时,有效地降低经营者个体的劳动成本,实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最佳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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