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德凯:不能以宪法财产观来代替民法财产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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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09:34 新浪财经 | |||||||||
廖德凯 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在清华大学给部分清华学子开了一个讲座,主题是介绍他的公开信出台始末,并就相关问题作了回应。巩献田强调,他从来没有反对过保护私有财产,但是他坚决反对那些来路不正、来路不明的私有财产。他认为,只有强调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权,私人财产权才能得到可靠的保护,而且,“在法律地位上,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
不用怀疑巩献田教授的动机。应当说,任何一个有良知、有责任感的学人,都会对目前国有资产的流失充满忧虑。但是,巩献田教授的失误之处在于:一直以宪法财产观混淆了民法财产观,以大方向的“公”与“私”的地位来代替了在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的法律地位,以致于对国有资产与私有资产的法律地位在何种情况下是不平等的,在何种情况下是平等的这一区别没有厘清,从而造成了以观念代替专业,以一般代替特殊的错误观点。 如果以宪法观念来看待国有资产与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毫无疑问,两者根本不可能同等对待,而事实上也没有同等对待。即使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西方国家,就普遍的法律地位来讲,私有财产也无法与国有资产相提并论。因为在政策层面特别是政治层面,国有财产拥有与私有财产根本不能比拟的公共政策、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而“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不能同等对待”这一命题,也要在这种层面上亦即“公法”层面上来讲才有意义。 但是,除却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特别保护、扶持,在民法亦即“私法”层面来讲,任何财产关系均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有资产的优势地位是体现在国家对其“实质”上的扶持上,也就是一种“实质优势地位”;而在“程序”上,在财产交往关系上,各种财产都处于一种平等的程序地位,也就是“程序平等地位”。当然,物权法并非程序法,但从大视角看待实质与程序,物权法也是一种在市场交往关系中的“形式法”。也就是说:国有资产在实质上成为受国家特别保护与支持的地位,但在市场交往中,在形式上国有资产与私有财产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 在民法层面给予私有财产与国有资产的平等法律地位,在市场经济中关系重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证市场安全。试想,如果在相互的财产关系中,某一方在法律地位上高于另一方,那么,在市场交往中,另一方权益的实现就存在着极大的危险,这时,双方的关系其实就从法律地位转向了政治、政策地位,市场秩序必然得不到保障,而扰乱市场的最大潜在威胁就是法律地位高的主体。在民法上赋予各种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就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公平秩序的形成,也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所证明了的应有之举。 物权法的所谓国有资产与私有财产地位之争,乃至提出要对所谓来路不正、来路不明的私有财产表态的要求,根本点就在于质疑者缺乏专业素养及对国家法律体系的整体把握,从而导致错误地理解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以至于发出“违宪”的声音。更要命的是,质疑者并没有在争论中对解释的声音进行认真回应,偏离专业奢谈地位。这种回避使争论离物权法的实质越来越远。 新浪网声明:新浪财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新浪财经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