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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德凯:逼富济贫争议背后的利益分配困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09:01 中国经济时报

  ■廖德凯

  最新一期《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山西省乡宁县要求煤矿老板每卖一吨煤,拿出30元搞“一业一事”。即:在本县境内创办或联办一个促进农民增收途径最便捷的非煤企业;兴办一项人民群众最渴望的社会公益事业。此举出台后,在农村广大地区起到积极助农效果的同时,也引起了极大争议。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是“杀富济贫”,利用政府职权搞摊派
,甚至有些法律界的人士说,乡宁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国际在线2月20日)

  这一做法引起争议是意料中事,在资源开发过程中,资源开发收益的分配问题历来都在争议中进行,此次乡宁“逼富济贫”引起的争议,其实也反映了在资源开发收益分配中同样的一个困局,即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资本流向原则,农民是否应当在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中得到体现?这其实是“逼富济贫”争议的核心问题。

  如果认真分析近些年来我国在资源开发方面的资料,可以大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资源开发的正面成果(财富)被少数人得到,而资源开发的负作用却由当地农民来承担。在资源富聚的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一些资源型经济比重较大的地区,这种现象就体现得更为明显。资源越来越少,富豪越来越多,农民越来越穷。而由于前些年对资源开发的监管力度不足,更使许多地区资源遭到掠夺式开采,对当地的负面影响更大。

  从完善的经济分配制度来说,不管是否是资源型企业,只要履行了法定义务,那么,就没有附加的额外义务。当地的扶贫、环境保护、资源的涵养等等,都应由政府从企业履行义务中的相应分配中来组织完成,而不应当让企业单独来进行再分配。但是,目前的我国经济分配制度并不完美,许多领域的分配方式还正在探索过程之中,在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方面,更处于一个初级的阶段,连什么人应当分配、在多大范围内分配都还认识不足,更不用说完美的利益分配制度。

  从开发资源的投入与回报来讲,农民参与资源开发利益的分配是一种毫无疑问的天然权利。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企业投入了资金、设备等有形有直观价值的资本,而当地农民在开发中失去的土地、水、林木等等资源(尚且不说直接开采的资源)也完全应当认为是当地农民投入的成本,而且是一种投入之后无法收回的成本。那么,从投入与收益理论来讲,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同样应当体现在他们身上,而不应当由资金投入者独享资源利益。

  因此,对乡宁县“逼富济贫”做法的质疑甚至责骂,根子在于对投入与收益理论的错误理解,以及对当前我国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体制的认识不足。目前,由于资源税收、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在法定义务之外,由政府主导进行县域内的资源利益分配机制的探索非常有必要,而让迷失的农民利益得到回归,也正是政府积极解决问题、重新认识并定义资源开发中“谁在投入”、“该谁受益”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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