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月24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十一五”期间,广东将改革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投融资体制和土地用地模式,首批拟选择韶关至江西赣州、东莞至惠州高速公路(东莞段)进行土地入股试点。广东省公路局办公室主任陈湘华表示,“目前试点(农民土地入股)的意向已经确定,但是具体的操作方法还在研究和制定。”
农民土地入股高速公路的受益者其实首先是政府,因为这可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
题。诚如广东省交通部门一位相关人士所表示,高速公路建设属于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对资金需求较大,在一些车流量较少、经济不发达地区投建高速公路,收回投资周期较长,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比较困难,而实施农民土地入股,可以节省征地费用,减少建设成本。而实施农民土地入股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解决配套资金和征地困难。
推行农民土地入股也能减少因为征地引发的摩擦与纠纷。以往交通建设征地过程中因处置和补偿不当时常引发失地农民上访,甚至出现过激行为。如果被征地农民成为股东,与公路建设运营方结成利益共同体,摩擦和纠纷便能减少发生,因而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以往,即便补偿价格相对合理,但土地被征用之后,农民失去生存的依靠,生活容易出现困难,所以对征地有时会心存抵触。如果实行农民土地入股,在土地被征用后,农民日后有相对稳定的收益来源,基本生活就能获得保障。如此想农民之所想,农民在“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时自然也就会更为配合。这其实也给各级各地政府以这样的启示,即没有天生的所谓“刁民”,农民对社会的要求并不高,也不会对政府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只要政府能够站在农民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为他们考虑,尤其是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他们就会感到满足。
当然,在予以合理补偿前提下,法律并非没有给予政府出于建设需要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但在国家建设需要、政府工作与农民利益面临失衡情形下,出于维护稳定、保障弱势群体及服务民众职责的需要,政府不宜简单推行强制,而应尽可能地采取变通办法,灵活出台政策,以尽量达致多方利益间的平衡,不让农民等弱势群体吃亏。为维护与保障农民在内弱势群体的利益,政府需要体现出政策的灵活性,这是广东试点农民土地入股给人们的另一启示。
法律是刚性的,但政策应该灵活。如何在满足国家建设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势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具有一定的探索精神与改革意识。这样的探索精神与改革意识不但有利于本地问题的解决,且能对其他地方政府起到启发与借鉴作用,有利于善政在更多地方得到推广,权为民所用的宗旨得到更多更深入的弘扬。故此,我们期待广东试点农民土地入股这样的有益探索能更多地呈现出“多点散发”的效应。□魏文彪 (江西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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