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强:国资委的态度为何会转变如此之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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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18:16 新浪财经 | |||||||||
韩强 最新出版的《南方周末》报道: 大约一个月前,一份国资委的文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给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该文件透露了“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的信息,而就在去
值得关注的是,短短半年多时间,国资委的态度为何会转变如此之快?在国企改制暴露出种种问题、并由“郎顾之争”而引起持续两年的全社会大辩论的背景下,为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是否会引来更多的争议?(《国资委出新规: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2006年1月19日《南方周末》) 我们认为,国资委为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是不符合宪法的,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明确规定,不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国资委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以是民权代法。 国资委是代理出资人不是出资人,真正的出资人是全体人民,这不是咬文嚼字,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公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这是法律,也是法理。国资委必须对全体人民负责,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所谓国企MBO、股权激励、管理层持股,都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来说,是否搞管理层持股,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不能由董事会决定。如果由国资委采取发文件的形式决定,不合乎《证券法》、《公司法》,因为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 我们提醒广大股民密切注意所谓“管理层持股”问题,用法律保卫自己的切身利益! 新浪网声明:新浪财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新浪财经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