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祖笙:对有些事故直接责任人可考虑处极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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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 15:36 新浪财经 | |||||||||
廖祖笙 法律极可能在无视生产安全、草菅人命者的头顶悬起一柄利剑。据1月16日《东方早报》报道: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透露,修改刑法加大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已经进入人大视线,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调研。
太多的生产事故后面隐藏着相关责任人的渎职。在这之前,责任链的末端一再出现的是引咎辞职,于是出现了如此景象:哪里出现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哪里兴许就有官员引咎辞职,但问责的示范作用却微乎其微。修改刑法加大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大有必要。笔者以为,对有些生产事故直接责任人,甚至可以考虑处以极刑。 国家有关部门把某个公职人员安排在重要的岗位上,就是要其确实担负起份内的职责,可有些公职人员却甘愿被收买被利诱,在得到大笔黑金之后,不惜无限放宽安全监察的尺度,以致最后酿成大祸。官煤勾结中,草菅人命者不乏,原交口县安监局局长武小莉,人称"披着羊皮的狼",表现尤为突出,几可用令人发指来形容。 33个矿工的殉难,让武小莉两年敛财386.3万元的贪婪面目得以暴露,她承认其中有270万元是从煤矿合股的分红中所得。身为安监局局长以及该矿合伙人,她比任何人都更清楚地知道安全监察的重要性,然而武小莉却违反有关规定,未经培训、考试,就将从未从事过井下生产的人员招录为该矿安监员。如此,间接的谋财害命已然成立,且民愤极大,她引咎辞职或蹲几年班房,均无可告慰33个亡灵。别再让类似的死难者死不瞑目! 因此,笔者建议:修改刑法加大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要有前瞻性和威摄力,对有些情节特别恶劣的生产事故直接责任人,可以考虑处以极刑! 新浪网声明:新浪财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新浪财经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