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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郎咸平的理论似乎很有道理 其实不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 14:37 中国经济时报

  盛大林

  郎咸平的很多话颇具迷惑力。在社会不满情绪普遍迷漫的情况下,他的很多话乍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

  其实不然。但要厘清这个问题并不容易。

  郎咸平说:“现在国企改革变成什么样的情况?等于说我今天家里很肮脏,我请个保姆到我们家清扫,清扫完了以后,家就变成她的了。”

  这个比喻确实说到了公众的心坎上。国企是全民的,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是“主人”呀。既然我们是“主人”,尔等国企董事长总经理不就是“保姆”吗?这种当家做主人的快感确实挺受用,也很容易让“主人翁”头脑发热、失去冷静。

  其实,郎的这个比喻并不贴切。如果非比喻不可的话,我觉得“管家”比“保姆”更准确——虽然都是“奴才”,毕竟有所不同。不过,这无关紧要。就算他们是“保姆”吧,难道“保姆”就不能咸鱼翻身当老板吗?如果这个“保姆”在“清扫完了”之后给“主人”足够的钱而且通过合法的手续,“家就变成她的”有何不可呢?近年来,真正的保姆最后做成女老板的人,难道还少吗?

  绝不是保姆就不能变成主人。关键在于保姆是怎么变成主人的。实际上,国企改革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就是出在过程和操作上。比如黑箱操作、自买自卖……借改制之名行瓜分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产权制度改革与国有资产流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只是技术性的,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

  郎咸平还说“我国的产权改革,或者称国企改革,最后的结果是改革的成本几乎要全社会负担,改革的利益归于少数人。”如果国有资产被监守自盗,那当然可以说“改革的成本几乎要全社会负担”,这当然也是不能容忍的。但如果改制后全民得到了合理的回报即卖出了好价钱,国有资产流失即全社会负担改革的成本不就不存在了吗?

  卖给外人也是卖,卖给保姆也是卖。但如果“保姆”想买的话,他就必须跟外人站在同样的位置上与外人平等竞争,“保姆”绝不能既是买家又是卖家。这个道理太简单了,根本用不着解释。但如此荒唐的事情,确实正在中国的国企改革中上演!但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

  MBO只是“国退民进”的一种选择。选择这种方式,确实比较麻烦。依我之见,还是不搞为好,但搞也不是不可以。如果有搞,有三点至关重要:一,公平竞争。撤掉任何门槛,让“保姆”与“外人”平等竞争,绝不能内外有别。二,划清身份。如果MBO,改制的操办者绝不能是竞标的参与者。最好由国企的上级主管部门来搞(谨防国企高层与政府官员合谋!),甚至交给中介组织也未尝不可。三信息公开。国企的所有财务信息以及操作过程都必须公开,从而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当然,这需要公平的法治环境和规范的市场环境。在目前这两种环境都不成熟的情况下,缓行MBO是应该的。(国内搞MBO带有激励的成分,但这种激励的灰色,势必造成规则上的灰色地带,这也是问题出现的直接原因之一。)

  但郎咸平诊断出的是另一种病因,开出的是另一个药方。他认为,问题的原因在于国企经营者缺乏信托责任,解决的办法是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而国有的性质无须改变。“郎咸平继续坚持自己的两个观点:一是国企不论大小,政府行政命令首先应该退出市场,但是国有股应该留在市场;二是职业经理人制度不但可以改革国有企业,而且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郎的想法能够实现,当然好。但“行政命令退出市场”可能吗?当国企的上级主管部门(比如国资委甚至各级政府)负责人认为属下国企的经营管理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至于是不是严重问题另当别论),他能“坐视不管”吗?假如上级领导插手国企的经营管理有利可图时,他能管得住自己吗?

  为了证明其主张的可行性,郎咸平举了英国的例子。不错,私企大老板也会聘请经理人打理自己的企业。但,私企老板即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没有中间环节。而国企经理人与所有者之间却隔着好几层。全民委托政府,政府委托国资委,国资委委托经理人。所有人都是主人,等于所有人都不是主人。国企的所有者实际上是缺位的。也就是说,拥有行政命令权力的政府部门或官员实际上也是受托者,他们如果寻租权力的话,损害的是公共的利益。比如有人可以送给政府官员100万元要他批个条子让国企负责人买不合格的原材料,从而使国家蒙受1个亿的损失。但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在私企老板那里,因为他得到100万会损失1个亿,傻子才会干。

  也许郎要说,那就制度化,硬性规定行政权力绝对不能干预国企经营。但这不符合“权力源自哪里就对哪里负责”的基本政治原理,因为国企经理人肯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选拔任命的。明着不能干预,可是暗着伸手,国企经理人胆敢不听,随便找个借口,就能炒他鱿鱼。面对能决定自己命运的上峰的“建议”,任何聪明的经理人,都不可能置若罔闻。因此,行政权力完全退出国企的经营管理,根本不可能。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做到行政权力退出市场,信托关系能建立吗?

  《合同法》有一项规定:房屋不得转租,即租房者必须跟房屋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而租赁者不得转租给别人。现在的建筑工程承包中也规定不得转包。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就是因为转租或转包的环节越多,约束力就越弱,一旦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租房者拿到下家的租金后就逃之夭夭,链条就会发生断裂。实际上,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大都于层层转包有关。国企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链条太长了,委托来委托去,等委托到经理人那里,信任和责任都已所剩无几。怎么可能建立起稳固的信托关系呢?

  更重要的是,国企的所有权是虚置的,或者说所有者是缺位的(上文已提到这一点,这里还是要提,因为这是要害)。对此,很多人不解,反问:法律明文规定国企是“全民所有制”,所有权不是很明确吗?然而,那只是理论上的。私营企业的经理人肯定是老板决定的,而哪个老百姓(名义上的“主人”)决定过国企经理人的人选?中国国企的经理人都是政府任命的,因为政府“代表”全民行使国企所有权,而政府本身也是人民或国家的经理人。如果说国企经理人是“保姆”的话,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也是“保姆”,只不过“保姆”的等级有高低之别罢了。当然,国民若真要行使所有权,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即规定国企经理人的选任由人大决定,就像决定政府部门官员一样,但国企那么多,情况又千差万别,怎么可能呢?再者说,即使国企经理人选真的提交人大,可能还是由政府意志主导。

  也许有人要问:既然如此,为什么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也还有国有企业呢?的确。但那都是个别特殊的行业、特殊的领域,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的、市场不愿涉足或经营不了的,因此,这样的国有企业数量极少。尽管国企都有上述种种弊端,但因其数量少,监管起来比较容易,即使出现问题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很小。这点风险是社会必须承担的。

  中国的国企改制确实出了很多很严重的问题,而且这种问题还在发生。顾雏军栽了,我相信还有很多“顾雏军”没有受到惩罚。我强烈呼吁政府坚决遏止非法行为,严厉打击作奸犯科的蛀虫,同时出台公平合理的国企改制方案并严格执行。但国企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和决心绝不能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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