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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迫在眉睫还是时机未到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 18:10 中关村
本刊记者/石玉 2005年,关于中国的税制改革有多个焦点,最具轰动性的动议是反腐专家王明高博士提出的遗产税方案。 随着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合理调节收入分配,遗产税开征与否、何时开征更是让富人紧张、穷人关注。2005年11月11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的计划。一言既出,虽然暂时给出了一个政府结论,但是却引起了更大的争论。 楼继伟在2006年中国行业发展报告会上说,只有在对个人信息很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遗产税,但是中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尚有困难,相关信息很不完善,所以不准备开征遗产税。 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明年初开始推行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起征点按1600元来执行,使工薪阶层纳税面从过去的60%多下降到20%多,体现了收入分配的调节。“就这一次来讲,调节之后不会频繁地调整,会稳定若干年,有必要时再做调节。” 贾康解释说,完善的税收调节制度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十一五”期间做一些推进工作,如大家关心的遗产税不太可能推出,但相关的配套条件会进行营造。 正方:贫富差距需平衡 遗产税问题是在近年中国贫富差距扩大后浮出水面的。据保守估计,在中国高收入群体中,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富人超过1000万。有专家推断,若按80万到100万元的起征点,税率百分之40上下,并考虑中国目前的人口死亡率数据,中国每年仅遗产税的财政收入将达到260亿元人民币以上。 对于穷人来讲, 征收遗产税是平衡贫富差距、调节社会分配的有效手段;而对于富人来说,采取这些手段似乎总觉得有些“杀富济贫”的味道。 王明高博士认为,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条件。“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必要与有可能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主要应看人均GDP、居民储蓄水平和高收入阶层人数等经济总量指标,以及基尼系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 “有经济学家分析,我国已经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阶层,占储蓄账户总数20%的高收入阶层,其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据经济学家相对保守的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1000万以上。因此,遗产税的开征有了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此外,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注:基尼系数是判断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则基尼系数也越大。),社会现实表明社会的贫富差距确实在渐渐加大,这也对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提出了迫切要求。”他分析说。 开征遗产税,这既可以增加中国的财政收入,又可以调节中国越来越明显的贫富差距问题。这是支持遗产税尽快开征的人们的普遍观点。 颇有讽刺意味的是,我国一些富人先前只是听到了些许要开征遗产税的风声,就着急着把自己的物业所有权转让给甚至还没成年的子女。这更坚定了支持遗产税尽快设立的人们的理念。 四年前,美国总统小布什签署了一项法案,从法案生效日起,遗产税逐步递减,到2011年全部取消。令人震撼的是,当美国一些富豪听说遗产税要废除时,异口同声地表示“抗议” ──2001年,120名美国富翁联名在《纽约时报》上发表声明,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遗产税。这些人包括比尔•盖茨的父亲老威廉、巴菲特、索罗斯、洛克菲勒等。老威廉在请愿书中写道: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富翁们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有悖于社会公平,也违背了美国的创业精神。 如果按有关专家所拟订的方案开征,遗产税将成为一项不折不扣的“富人税”——事实上它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起到的主要作用也是调节贫富差距而非增加财政收入。因此,众多的企业家和企业高管人员必然首当其冲成为征税对象,而且拥有的财产越丰厚,所承担的税负也越高。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留下的遗产超过580万元,则其遗产税税率为50%,则意味着将有近300万元财产收入被征去,这对很多“富人”来说都是一件难以接受的事情。 反方:两害相权取其轻 北京市市长王岐山在2005年6月1日会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时表示,征收遗产税目前不可能实现,有几大障碍是其难以克服的。 王岐山说,从收入分配和政治角度而言,征收遗产税都是必要的。但近期不能实现的原因更充分。首要一点是中国个人收入透明度不高,政府难以掌握。 其次,在于中国与西方迥异的文化特质。这点源自王岐山的个人思考。例如中国富裕家庭可以在子女幼年时就为其买房。对遗产税一般追溯到去世前三年的范畴而言,中国父母对后代的慷慨赠与确实太早了。这点不难理解,王岐山认为,中国私人间的契约精神相当高,且家庭中的亲子关系非常紧密。 王岐山还提出操作层面的问题,例如如何确定起征点,又如私人住房是否应纳入资产计算等。王岐山说,遗产税征收目前情况不可行,这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其实,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就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随后,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然而,中共中央的“十一五”规划建议里却未提及,很多专家与王岐山的观点相同,认为这就是因为时机未到。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按理说,遗产税是应该开征的,问题是我们现在开征后,没法操作,也只能是一个象征意义。”第一,管理跟不上。中国还没有具体的财产登记制度,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实名制,家里有多少财产和现金无处可查;第二,遗产税是人死后才能征收的,然而现在七、八十岁的人群里其实没有什么遗产,真正有遗产的是四五十岁的这群市场经济下的“弄潮儿”,但是年龄在四五十岁就去世的只是个别现象。这样,现在大量可以留遗产的并没什么遗产,能够留下遗产的还未到留遗产的时候,这个税就成了象征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公共管理与财政学院副院长杨志清教授表示,“从税法的角度讲,遗产税应该排在内外资企业税合并、增值税转型、个税改革之后。”从我国目前税改的进程来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还处于讨论阶段,增值税转型还仅在少数地区试点,而个税改革又仅是迈出了提高起征点这一小步,所以遗产税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杨志清指出,即便遗产税推出的速度再快,也不会超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和增值税转型这两项改革,但有可能会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同时推出。 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教授谢贤星则预计,我国开征遗产税在10至15年内的可能性都不大。 征收遗产税,确实可以令富人对国家财政多做贡献,若政府财政安排得当,亦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有助于增加普通国民的福利。但决策者如果过分偏向单独某一个目标,最终会所得甚少或得不偿失。政府在政策取向上略微偏向于社会公平、致力于向普通民众提供某种最基本的福利保障,可能是必要的。但并不能因为追求这一目标,而损害其他目标,比如影响经济增长。过去二十多年的经验已经证明,提高国民福利、减少贫困的根本途径,仍然是社会的经济增长。 在经济增长的诸要素中,资本积累及有效的运用,具有根本性意义。而富人的资产大多表现为资本,或者将会转化为资本。征收遗产税、尤其是高比例的遗产税,其实是将一部分本来可转化为资本的资产,变成消费性支出,从某种程度上将会侵蚀经济增长的基础;同时,它也会降低中国对那些最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的吸引力。 若存在不平等,政府自然应当首先致力于解决权利的不平等和机会的不平等,事实上,目前的贫富分化或者人们对于贫富差距的不满,也主要是权利的不平等造成的。 世界性的存废之争 香港已经决定从2006年2月11日起将正式取消遗产税。对此,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强调:“取消遗产税并不单纯是一项税务宽减,而是对香港的金融业以至整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策略性投资。” 欧洲的意大利、瑞典也已取消遗产税。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及澳大利亚也已先后取消这个税种。而美国在布什上任后,也宣布了1.6万亿美元的减税计划,其中包括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遗产税。遗产税遇冷,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理由,但所以成为全球趋势,一个关键的原因就在这个税种非但不能“杀富济贫”,反而会促使富豪千方百计采取各种避税技巧,或将收入转移境外,以离岸信托基金的特别方式来逃避遗产税,形成税收道德风险。 遗产税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是现金与存款,还包括房产、厂房设施等固定资产,在国外也叫“死亡税”。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种税。国外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只是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所课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在美国,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了遗产税。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继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其实,遗产税并未真正有效提高财政收入。 据美国《时代周刊》统计,美国截至1999年不动产的遗产税只增加了278亿美元,而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的遗产税的数量在全部联邦收入中的百分比不断下降,而人均财富却在惊人的增长。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缴纳遗产税,同时改变了原有的经营行业,这使得这些国家和地区原有的一些高税种的行业的税源收入大大缩水。同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学家分析认为遗产税减少了人们储蓄和投资的动力。 而且不利于吸引大量的投资和人才流入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有不同的分类,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对不定居于本国(或地区)的个人拥有的位于本国(或地区)的全部财产、当其死亡时也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这种征收的办法,并没有鼓励国外的投资者到该国或地区投资,促进其经济发展。同时投资人对所投资产没有安全感,常常以投机的心态从事经营活动。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表示,香港政府建议取消遗产税,一个重要的目的,是透过取消遗产税,进一步促进香港成为一个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取消遗产税可增加香港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令更多人士,包括本地及外地投资者,在香港持有资产。这将吸引更多公司和专才来港,带动更多资产管理业务在香港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使香港成为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取消遗产税将为进一步开拓资产管理业务移去一个主要的障碍,为未来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实在是机不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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