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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忠:是什么让企业普遍只涨利润不涨工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 14:53 舜网-济南时报

  孙立忠

  “一提给职工涨工资,就有干部说工资高了影响投资环境,企业负责人就跟着说工资成本太高,企业难以为继。这实际上是个糊弄人的托词。相关部门必须给职工涨工资撑腰。”江苏省副省长吴瑞林11日在江苏省劳动保障会议上,批评一些企业长期“只涨利润不涨工资”的现象(1月11日新华社)。

  吴瑞林副省长的批评,无疑是切中肯綮的,企业“只涨利润不涨工资”,在中国的确是一种普遍现象。

  企业职工无疑是创造财富的主力军,然而,众多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增长缓慢甚至是停滞不前,这与中国多年来经济高速增长、GDP屡创新高实在是不相适应的。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说,“一个社会如果经常亏待创造了更多财富的人,就说明这个社会在制度上出了毛病”。那么,我们在制度上出了哪些毛病呢?

  据说,我们许多地方是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所谓工资集体协商,就是劳方和资方就工作报酬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形成一份双方同意的集体合同。通过这样的劳资博弈,来保障劳方的权益。但“企业长期只涨利润不涨工资”的现实,却说明这一制度还多流于了形式,众多企业没有开展,而开展的也并不见得能协商得令职工满意。

  工资集体协商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谈判双方主体独立,另一个是谈判双方地位对等。但中国当前的国情是,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资方在工资决定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作为个体的职工与作为资方的企业之间对话权不平等、信息严重不对称。而代表职工进行谈判的企业工会,地位也较为难堪,不能与资方“对等”,并在事实上导致了谈判能力的缺乏。

  这就牵出了另一个问题:工会的疲软。许多地方的工会通常只是发挥了访寒问暖的作用,而

维权功能则基本处于了虚置状态。至于原因,则在于工会的尴尬身份。如今国有企业的工会本身就是一种附属身份,私企和外企的绝大多数工会更是如此,没有独立的身份,工会又如何为职工维权呢?

  除此之外,某些地方政府错位的政绩观也“功不可没”。其不在营造良好竞争环境、降低交易成本上下功夫,而一味地以低工资作为吸引投资的砝码。为了本地财政税收的增长,甚至不惜确定较低的最低工资标准线。当职工权益受损时,就可想而知,当地政府部门会怎样地为工人维权。

  由于以上因素的联合作用,企业“只涨利润不涨工资”就实在太“正常”了。

  只进行批评无疑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作为政府,要改变企业职工工资偏低的局面,一方面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强监管;另一方面要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企业用于公关的支出,改变“很多企业用来公关的费用可能比职工的工资多得多”(吴瑞林语)的局面,从而让企业有更多的钱给职工增加工资。而作为工会,则需要通过制度上的变革,让其拥有独立的地位,从而成为职工利益的真正代言人。

  茅于轼先生还说,“如果创造财富的人没有得到应得的报酬,这部分财富必定被没有创造它的人所瓜分”。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财富的创造者获得应该属于他们的利益,关乎社会的公平,关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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