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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凯:劝郎咸平做好分内事 不要把手伸得太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15:56 新浪财经

  2005年的中国经济界和学术界,郎咸平堪称一个炙手可热、叱咤风云的人物。郎咸平所以能够成为一个人物,里面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郎顾之争”初期,主张停止国企产权改革的郎咸平四面楚歌,孤立无援。稍后虽有部分经济学家联名支持,但依然盖不过主张通过产权改革建立市场经济的主流经济学家的声音。可就在此时,顾雏军出事了。本来,顾之被拘并不能必然或全面印证郎的正确,这本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只要晓之以理,郎就不会有太大市场。“巧合”的是,此时媒体又抖出了部分主流经济学家智力参股的“丑闻”
。这一下,“运气”的天平完全倾向郎这边,对经济学、法学并不理解的网民开始大举鼓噪,一些传统媒体更是推波助澜。就这样,郎成了大众利益的代言人,国有资产的守护神,一个敢于说真话的英雄。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则被冠以“集团利益的代言人”而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

  实际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尚未取得最终成功,但20多年来坚持的方向还是正确的,那就是,改变产权以建立市场经济。当然,完善的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而法治是以限制权力为核心的,国有资产流失等等问题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是人治作祟、法治不彰造成的,也就是说,在经济改革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没跟上。国内一些有见识的经济学家一直呼吁政治体制改革要同步进行,无奈他们不是决策者。

  正是由于权力无法有效制约,官商由此勾结,部分经济学家也自甘堕落,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此极大的愤慨。郎咸平看到的问题是存在的,甚至是严重的,但郎以这些问题为“把柄”,否定通过产权改革建立市场经济,好像这些问题全是因为产权改革本身造成的,并把自身打扮成良心的代言人,利用民众的情绪来推销自己的不成熟的乃至错误的观点,这就造成了极大混乱。中国社会所蕴藏的社会矛盾造就了知识狭碍而片面的郎咸平。郎咸平对于“国退民进”的抨击以及中国国有企业缺乏信托责任的指责应者云集,在理性屏蔽的激情下以及保守主义的趁机附合下,MBO受到一边倒的批评,这一切均导致了中国丧失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时机。

  郎的若干核心观点,如西方的精髓是信托、信托能挽救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以香港上市的国有企业为例)、中国现阶段不适合民主、民主是强盛的结果不是强盛的原因、中国股市治理最根本的是需要严刑峻法、中国的强大需要极端威权主义、全民纪律(以香港、新加坡为例,并以东南亚各国为反面教材)等等,这些无不反映其“财会专家”的狭碍眼光。以下我将一一详细阐述。

  到底应该“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

  首先,有一个大事大非的问题需要定位,那就是对于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论(这也是郎咸平多次间接和直接提到的)。这里借用秋风先生的表述:实际上,对于一位民营企业家来说,现实是痛苦的。最有利可图的市场是高度封闭的,要进入市场,就需要打通权力关节;最重要的要素,如土地、信贷资金由政府控制,要获得这些资源,就需要寻求官员的照顾;政府也制定了种种监管规章,建立了种种监管机构,其监管倾向本能地偏向于国有企业而不利于民营企业。因而,民营企业家必须支付监管租金,换来监管机构的“豁免”,减少各个政府部门的“骚扰”。我说这些不是要为某些民营企业家洗脱清白,而是想指出造成这种局面的真正原因,而矛盾的主要方面更需为人们所关注。

  我在一篇文章中曾经提到过,国有企业的效率的高低不是问题的关键。于竞争领域,在一切条件都平等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是必然的,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代理链条过长。从理论上说,国有企业真正的出资人是人民,政府作为权利行使代表者,又可进一步授权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权利代理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又进一步以信托的方式将国有资产交给职业经理人代为经营。朗咸平认为,只要信托责任能激活,国有企业的效率就不成问题。遗憾的是,信托只能解决资产运作中的部分问题,而如果出资环节出了问题,如出资人责任不到位,那么所谓信托也只是无源之水。这些问题表现有两方面,一是政府权力滥用,二是政府渎职不作为,这种对权力的监管恰恰是法治和宪政的任务。

  实际上,国有企业问题不是中国独有,北欧一些信奉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国家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郎的主张是克隆新加坡的威权主义监管模式予以解决。但是,正如有学者指出,技术问题可以克隆,而法治环境是无法克隆的,威权主义看似很有效率,但这个“威权”又由谁来监管?谁来保证权力不会寻租?代理链条越长,权利界限明晰的程度就越弱,要强化权利界限明晰程度,付出的监督成本也就越高,按照科斯第二定理,权利界限明晰程度与资源配置效率是成正比的。最要命的是,在现有体制下,“全民”要想对自己所有的资产行使真正的支配力,并对财产权利代表者、管理者、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监督还不大可能。而国企领导永远是国家干部,国企永远没有最后的负责者,因此即使加入信托责任,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要么造成经理的恣意妄为,要么让他们成为政府的婢女。

  问题的另一方面,现实中有不少国有企业表现似乎非常抢眼,效率奇高,年年利润、税收双丰收。但其实,这种“效率”是通过政府直接或间接的保驾护航达到的。例如前面所说的行政垄断,又如在信贷方面的优惠政策,准确地说,这是国有企业在吸收全社会的血液来谋求自己的发展,效率焉会不高?而这样的代价也是惨烈的。这一方面会诱发金融风险,一方面又导致经济体制的畸形,甚至产生直接盘剥普通老百姓的恶果。石油、电信的垄断利润中有多少是从老百姓的口袋里掏出来的?长此下去,经济看似高速增长,其实暗藏“后发劣势”效应,会有崩盘的危险。已故著名华裔经济学家杨小凯先生曾多次批判了这种“国家机会主义倾向”,如果说国家曾经运用工农业剪刀差的方式奠定了新中国的工业化基础,那么在追求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今天,国有企业不能再次以牺牲其他群体(如农民、普通市民)为代价来充当经济

发动机的角色。

  真正的解决之道,还是回到产权改革。当然,“国退民进”不是将国有资产一卖了之,而是保障交易在一个公开、公平的环境下进行,既然卖的是全民的财产,就要让老百姓有知情权,让老百姓知道这笔交易到底是赚了还是赔了,是卖了还是送了,以及卖了以后回收的资金将用于何处,是用来投资基础设施,还是用于福利教育,又或者是再次投资别的企业。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适时启动政治体制改革,让法治、民主的力量斩断官商勾结的黑手。国有企业变卖,国有资产应退出与民争利的竞争领域,至少将国有企业的股权分散,改变一股独大的状况,国家将回收的资金投入到非竞争性的、却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积极开展海外竞争。说白了,就是让国有企业去赚外国人的钱,不是回过头来赚国内老百姓的钱。

  因此,现在不是要否定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而是需要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而郎咸平却指向了错误的方向。至于某些左派同志呼吁对已经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进行清算,则更是一种危险的政治诉求。作为一名学者,或者说,作为“一名伟大的思想家”(郎咸平语),绝对不应该为了推销自己的观点,妄言“我的失败就是国家的失败”,更加不应在宣传策略中采用政客的伎俩,这种激化民众情绪并使之演变成社会冲突的做法,不仅无益于任何人,而且这本身也是卑劣的一种表现。

  什么是法治?

  正如我在不同场合所指出的那样,朗咸平对于法治的理解近乎肤浅。“严刑峻法”与“全民纪律”涵盖了郎氏对这个问题的全部理解。

  这里首先需要辨明一个关键问题:什么是法治。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实更多是一种紧紧围绕公民与国家主体关系、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念。其核心含义有三:其一,法治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有法必依之“法”,必定是民主制定之法,是具有大众道德基础的良法;其二,法治的客体是“国”,它首先是国家机器意义上的国,换言之,法治首要治理对象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官员,然后才是“民”,法治的精髓在于治权;其三,权利、自由保障制度的确立和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公民的权利意味着国家的义务,公民自由则表征国家行动的禁区;公民仅在法定的、正常定量的范围内负担义务,非明确的、模糊的义务不得强加于公民头上。法治的核心理念(当然这并不能穷尽法治的一切含义)可以浓缩成以下几个特征:善法之治、权力制衡、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原则。

  财务学出身的郎氏不理解其中真正含义倒也不足为奇。他以一个外行人的眼光发现了西方的“全民纪律”现象,由此误以为只有依靠严刑峻法方能保障人的良心,并使之与威权主义天然结合,共同构成了他的思想基础。西方的法治史,其实是一部制衡权力的发展史。从古希腊的城邦与国王的分权,到古

罗马的市民社会,到中世纪的教会与世俗国王、分封诸侯、新兴资产阶级之间的权力博弈,最终催生出人类历史上首部约束王权的〈权利大宪章〉。实际上,在中国历史上,只有少数弱中央时期,人民的言论自由和民间思想得以一定程度的存在和流传,例如春秋战国、盛唐时期,但中央长期集权的历史最终没有培育出可供法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市民社会。

  西方的法治发展还与宗教有密切的关系。在宗教的影响下,国王必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使得西方民众对法律有一种近乎狂热的信仰。民众信仰法律,法律的作用是治权,民众的权利得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又进一步促进了人们的法律信仰。尽管历史上有自然法与实证法之争论,但是依法办事是西方人的不言自明的行为准则。在中国,法律向来被视作实现某种目的的一种工具,特别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在这样的语境下,严刑峻法与全民纪律与其说是法律信仰,不如说是权力信仰,与西方不同的是,纪律不是公民出于“社会契约”的自我权利让渡,而是出于臣服于强权的结果。

  中国究竟需不需要民主和法治?

  首先应当厘清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民主与法治通常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法治的核心是治权,专制政治与法治是对立的,因此法治必然是民主政治。权力是傲慢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民主才能为法的真正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法治又通过权力制衡、程序规制等方式保障民主的实现。当然,民主与法治之间也存在矛盾关系,民主本身是用来支持法治的,但是,多数人的意志也有可能无恶不为。在战后德国,由于对因民主而带来的法西斯的恐惧,法治的力量得到加强,民主的力量反而被削弱。为了使民意及其代表机关限制于宪法框架内,违宪审查机制应运而生,使之对民主运作产生一定程度的约束,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法治与民主形成良性互动的社会。

  朗咸平一直认为,民主是一个国家强盛的结果,而不是原因,他以东南亚一些国家走向“民主化”后所产生的乱像作为佐证。他更进一步认为,西方法治的核心是全民纪律,在任何一个国家的起步阶段,威权主义都是必不可少的,他又以卑斯麦时期下的德国、60年代的香港以及新加坡在“威权主义”下的成功为范例。

  应当承认,威权主义并不是一个贬义词,实际上,在一定条件下,的确只有威权主义才能够挽救一个国家。就以德国为例,不仅仅卑斯麦时期采取铁血政策获得了成功,在希特勒时期也同样获得了成功,二战前的德国,是第一个走出经济大萧条阴影的欧洲国家。苏联在计划经济集权体制下也获得了经济高速增长的成功,而卫国战争也是在这样的体制保障下取得胜利的。台湾在经济起飞阶段,也是类似的体制。这让我们总结出了一条经验:后发国家或地区要想在短期内获得跳跃性发展,威权体制是不可或缺的。这其实很容易理解,任何一种体制都自己的制度惯性,形成所谓的“路径依赖”,如果说原来的体制不适合国家的发展,就需要一个足够强大的统筹权力去扭转发展方向。显然,中国改革开放也是在类似的背景下启动的。

  如前所述,后发国家的发展经验似乎表明,法治、宪政不是经济发展的原因,而是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确切的说,法治的进步可能只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附带现象”(epiphenomenon)。鼓吹这一观点的,郎咸平绝对不是第一人,Kanishka Jayasuriya氏早在1998年出版的《亚洲法律、资本主义与权力:法治与法律制度》一书已经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与此相反,另一项研究(Katharina Pristor and Philip A.Wellons《法律和法律制度在亚洲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960—1995年>,牛津大学1999出版》却否定了此种观点。研究首先肯定了一些国家(中国、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等)强权政府在一开始对经济秩序发挥的作用。但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其中一些国家都开始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尤其在经济不断增长并变得愈加复杂后,新出现的利益集团产生了依靠法律治理私人交易的压力。它的结论是:法治与经济的链条是双向,法律影响经济发展,经济也影响法律发展。

  许多人把东亚发展模式归结为“非民主政治+市场经济”,这种思路和结论无疑是简单的和武断的。为了发现社会内在规律,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就必须区分政治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短期后果和长期后果。以下熊彼特的一段名言可能能够揭示其中的奥妙:在任何一个特定时间内能够充分地利用其可能性实现最佳效果的制度(任何制度,无论是经济制度还是其他制度)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仍可能劣于一种任何特定的时间内都做不到这一点的制度,因为后者不能够这样做可能正是它长远表现的程度或速度的条件。”

  由于民主政治总是伴随着平等协商、集体投票、共同决策等复杂的政治程序,因此用民主政治解决公共事务的方法,就短期效应的实现而言,速度可能较慢。但是相对于非民主政治,民主制度能为经济发展和公共决策提供平稳、安定的平台,使社会矛盾能在缓和的程序和正常的利益表达中得到缓解,避免社会动荡和矛盾激化。在专制政治下,十年甚至几十年的良好经济业绩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个庞大而落后的国家,“必须几十年接着几十年地成功,并不间断地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才能成为发达国家”。托克维尔对此也谈到:“不错,在一定的时代和一定的地区,集权可能把国家的一切可以使用的力量集结起来,但将损害这些力量的再生。它可能迎来战争的凯旋,但会缩短政权的寿命。因此,它可能对一个人的转瞬即逝的伟大颇有帮助,但却无补于一个民族的持久繁荣。”正由于集权政治具有短期的明显优势,对于缺乏审慎、远见的人的迷惑性相当大。

  实际上,东亚国家的经济奇迹有其复杂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非民主或集权政治的效应。两种现象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并不能等同于因果关系。其中一个因素,应当归功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扶持、战争经济的影响、地缘优势、历史时机(如中国被国际社会边缘化的一段历史)等等。而一些国家和地区在集权体制下,仍然保持着政府的高效、廉洁也与集权本身没有多少关联。这恐怕要归功于西方发达国家对这些国家的干预以及意识形态的渗透。

  以香港为例,当年经济起飞阶段由于缺乏完善的法治化环境,腐败现象一度严重,差点断送了其经济前途。以成立廉政公署为契机,香港七十年代刮起了猛烈的廉政风暴,之后腐败问题得到遏制,政府愈趋廉洁。但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香港当时是一个殖民地,所谓的反腐风暴实际是英国人所掀起,而掌管香港的总督由英国政府任命,英国政府却是受到民主和法治约束的。所以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影响,只有在有民主和法治发挥作用的地方,腐败现象才有望得到遏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集权无疑是腐败的根源。

  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对法律的需求会逐渐突显出来,要消除权力凌驾于法律的现象,从而让法律真正发挥调控作用,就必须有相应的民主和宪政体制。事实上,亚洲一些国家在顺利实现经济起飞后,都逐渐实现自己的政治转型。当然,这些国家的民主进程出现了一些问题,或者过于激进,或者不够彻底。需要指出的是,民主和法治只是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要条件。经济的发展还取决于其他许多复杂的因素。如中国台湾近年来的经济处于低迷状态,这与他们自身的特殊因素有关,最明显的莫过于台湾现当局同大陆的执意对抗,企图以“意识形态”对付经济规律,造成这种消极效果与民主、法治本身没有必然联系。

  对于中国大陆来说,目前的经济发展也处于一个关键的转折点,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原始积累已经基本完成,两极分化和社会不公现象日渐严重,在市场化大潮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大前提下,我们是逐步走向民主和法治还是继续原来的僵化体制,对于大陆经济的未来走向将产生决定性影响。

  民主与共和

  只要是做媒体的人都知道,要想获得民众的支持,最简易的办法便是搬出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这两大法宝。朗咸平摆弄的恰恰便是后者。

  郎称:“判断一个事情一个政策是否正确,必须考虑到民众的意见。”这似乎是一种民主思想。其实这里反映了郎氏的矛盾之处,一方面说中国不需要民主(至少是目前),一方面又以民众意见作为真理的指南,那么他所说的“民主”到底是指一种实然制度还是指一种分析问题的方法,亦或他在以此为烟幕不断地偷换概念、转换语境?其实这已经无关重要。且看他的对此的进一步论证解释:“(考虑民意)是英美法系判断的一个准则,而且是唯一的准则。当然,他们的意见是由代表他们的陪审团来表达的。”

  然而,只要对英美法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民意对于司法来说是相当远离的。以美国为例,法官只服从法律,民意对法官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制度上的保障使美国法官不必因为作出了一个不受大众欢迎的判决而付出个人代价,实际上,一些敏感案件中,美国法官作出的判决常常遭到民众的强烈抗议,但这样的判决仍然是有效的。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尽管当时民意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美国人都相信辛普森杀害了他的棋子,但美国联邦法院楞是作出了其无罪释放的判决。陪审团固然是民意的代表,但并非所有的人都能成为陪审团成员,其仍然设置了较高的准入条件。另外,陪审团只负责认定事实问题,对于法律问题仍然由法官“独家”断定,而且在实践中,法官又常常会倾向于把事实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限制陪审团的作用。

  法律必须反映民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对于什么是“民意”却可以仔细考究,至少它可以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一种是制度化的民意,主要体现为代议机关代表的民意,广义上还包括根据一定程序和规则体现出来的民意,如陪审团参与司法权行使等。一种是非制度化的民意,这种“民意”的特点是具有可变性、可导向性。制度化的民意是国家权力运行的指南,而非制度化的民意有时候可能对政治施加一定的影响,但却不是权力运行的唯一准则,更不是判断性权力(如司法)的上司和指南。

  非制度化民意的特点是,容易为一些人利用民众对其的多数支持,制造自己的强势话语权,并以此企图在肉体或精神上消灭“少数派”的利益与言论,而将自己的价值观作为一种标准理念绝对化,令民众丧失多元化的选择可能性。民主显然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更不是奉“多数人”为真理。真理有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少数人也有转变为多数人的可能。为了保障这一点,我们就要讲共和,就必须限政,即不允许任何人、任何机构独自坐大或者一统天下。这同时也是宪政的要义,少数服从多数要有最后的底线,绝对不允许以多数人名义对少数人实施“暴政”,也不允许有人通过宪法以外的手段解决纠纷。

  没有宪政安排下的民主无共和,最后的结果不是革命就是暴政,整个社会是不会有长久安定的。人们今天可能被多数人的“专政”践踏在铁蹄下,明天则可能被新的力量打破安定的秩序,亚洲一些国家出现的军人政变,尽管其中可能有民意基础,但是打破了宪政的框架和共和的底线,对于经济发展的打击无疑是致命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一些国家尽管看似有民主体制,经济却一直停滞不前。

  “多数人的暴政”就是民粹主义,它往往伪装成民主。是狼,就不可能永远伪装,总有一天会露出凶残的面孔。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德国,希特勒领导的纳粹党,在走上台之前对工人、农民、商人、失业者许下了种种诺言,获得了多数德国民众支持。希特勒一上台,立即建立法西斯专政。

  凡此种种都在提醒善良的人们,当有人信誓旦旦地说:“我的意见是以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只有我才考虑了公众的意见,因此我是正确的,他们是错误的。”你千万不要轻易相信,你要谨记一点,人性是有弱点的。一个人言行的动机大约可分为三类:一是受到自己价值偏好的强烈驱动;一是可能获得的声望、名誉等的追求;一是对现实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追求。从古至今,我们没有发现一个全知全能的人,能准确的知道每个人想要什么,能准备的为每个人提供他/她想要的东西,因此没有人有这样的能力可以未卜先知地理解人民的利益。与其相信个人,不如相信制度,相信权力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才能驯服,相信只有适当的制度安排才最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

  事先从人格上、道德上否定辩论对手的做法,其动机最值得怀疑,郎咸平说:“如果我不能成为国家的主流,那将是国家的悲哀。”难道我们不应该问一句:他究竟要干什么吗?

  比手臂更长的筷子

  有人形象地说:“经济学主要是考虑如何把

蛋糕做大;而法学则主要是考虑如何把蛋糕分得更加公平。”这种观点虽然未必完全准确,但起码说明一个道理:这个社会是依靠专业分工来运行的。在中国社会在过去二十多年发生的可取变化中,经济学和经济学家有不可磨灭的贡献。这种贡献首先体现为,通过传播市场、竞争观念,让中国走出计划体制,走上市场之路,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但是,经济学不可能包打天下,随着民主需求的增加、经济转型的压力、腐败的大量滋生、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等等问题,需要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不同学科的支持和加入。也许是“经济学帝国主义”观念的滋长,一大批不甘寂寞的经济学者频繁地越出专业领域的界限,试图用经济学理论去解释其他许多社会问题。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甚至还一本正经地对某些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社会事务指手画脚、出谋划策,这是相当有害的。

  郎咸平不断地诟病主流经济学家缺乏关注社会公正的“良知”,我想,这倒不如善意地奉劝他们规规矩矩地做好自己分内的事,不要把手伸得太长,甚至手臂不够用,再加上一根比手臂还长的筷子。显然,这里面也包括郎教授本人,无论他出于何种动机。当然,若真如他自己所自命的那样(伟大的思想家),或者至少具备了像爱因斯坦那样的“两栖”才华,那倒也罢。但是起码从我上文所论证的情况看,情况并不容乐观。

  作者:钟凯

  单位:四川省四川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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