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祖笙:重申医院不得见死不救只是老调重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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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13:10 新浪财经 | |||||||||
廖祖笙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卫生部已经重申医疗机构不得见死不救的规定,各级各类医院、卫生所都不能因为危重病人没有或暂时没有费用而拒绝治疗。(1月11日《中国青年报》)
本月7日才见在卫生部部长高强重申医疗机构不得见死不救,11日又见媒体在报道卫生部重申此问题,也不知道这是第几次重申了,我只知道凡是此类重申,均为老调重弹——该申明的,法规、条例早就申明得一清二楚了。 我国自1994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申明: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三十一条申明: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1999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申明: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看明白了没有?这些条例和法规已经说得够清楚了,只是没有用不得见死不救这样的字眼来表述而已。 为什么多年前甚至十几年以前就已经讲得明明白白的问题,到今天为止还需要一再重申?因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一再老调重弹,反而意味着违规现象的一再存在。条例、法规在医疗行业都不能收到令行禁止的规范效果,个人重申医疗机构不得见死不救,还能给公众带来多少的期待? “卫生部已经重申医疗机构不得见死不救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今后再有见死不救的事情发生,就与卫生部无关。国家成立此主管部门,就是要其担当起管理、监督的职责,拿出具体的、确实有效的办法,制约该行业的正常运行。倘使出了问题,只是换个表述方法老调重弹,窃以为或有聊以塞责之嫌,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