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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农民更需要社会权利义务分配的公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10:22 红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7日说,国务院提出了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这一惠及百姓的举措实施后,全国农村中小学每年可取消学杂费达150亿元,分摊到每名中、小学生身上,分别为180元和140元。

  全国农村中小学每年可取消学杂费达150亿元,确实是惠及百姓的举措,但是这种对农民的减负,在笔者看来远远不是农民应该享受到的国民待遇的全部,而是农民早就应该享
有的。一些农民在我国一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国民待遇,相反常常遭受“剪刀差”的合法“盘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为了完成工业化的原始积累,通过农产品之间的价格“剪刀差”的形式,使农民的利益合法地从农业流向城市的工商业。专家估算建国以来农民累计作出的资金贡献高达约1万亿元。近年来,虽然国家放开了工业消费品的价格,但一些行业仍处于垄断经营状态,工业产品在价格方面相比农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但由于国家取消了对农用生产资料的补贴加之农产品供给相对过剩,致使农产品价格低迷,生产成本上升。实际上工农产品之间的“剪刀差”仍存在,专家估计每年仍高达1000多亿元。在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过程中,按现行的先由国家征收再由国家出让的制度,在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征用补偿支出之间存在差额,据估计,20年来这种差额的总额达20000亿之巨。这是继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之后对农民的又一次剥夺。

  从中可看出,通过三次“剪刀差”的作用,国家从农民身上得到了巨大的利益,而农民是一直作为利益受损者的面目出现的。而农民的受损与农民所享受到的免除学杂费相比,实在是难以言说的比较。笔者以为,这一切源于缺乏社会公平和经济理性的制度,其焦点就是在我国以往的制度设计中,有意无意地损害了农民的国民待遇,对他们造成了制度性的歧视。

  制度必须公正,即国家必须对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公正的保护和分配。农民的政治、经济权利因现实存在的二元结构——主要通过户籍制度、剪刀差及不平衡的财税、社保体制而受到侵害,从而使农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中处于不同等的地位。并且使得制度性歧视成为了一种客观事实。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农民处于被动、弱小的地位,其合理利益和正当权利不断地受到伤害。导致“农民”这一具有强烈“身份性”色彩的职业不再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演化成了一种社会低等级的象征,使农民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力等处于一种萎缩状态。

  尽管我们声称公民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等特点。但是在现实中,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制度的构建上都忽视了农民的生存需要、发展需要以及他们的价值追求,实际造成了社会公民权利和义务分配的不公正,农民的公民地位得不到尊重、权利得不到实现。因而,确立以全体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公正的权利义务分配体系依然是目前最为迫切的需要。寻求社会权利义务分配的公正,就是要在我们的制度构建中确立农民作为“公民”的地位和保护农民的“个人权利”。只有对所属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制度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的意义上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正因为如此,免除学杂费使农民每年减负150亿绝对不是对农民的恩赐,对农民做的还仅仅开始。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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