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宁:国企改革21年之后重新回到当年的起点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06:08 中国青年报 | |||||||||
鲁宁 “利税”这个词这些年已很少被人提及。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都知晓利润是自个儿的,税收是国家的。利与税各有其主,各得其所。但若翻翻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的报纸,“利税”是当年经济成就报道中的常用词汇。
我原本也不想翻“利税”的老黄历,但鉴于央行行长周小川在近日的一次公开讲话中提到,“国有商业银行和国企应该向国家分红”,“国企改革下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求国企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向国有股股东分红”,觉得这个老黄历很值得一翻。 因为,它已涉及国企改革转了一大圈是否要重新回到常识起点的问题,既酸楚又无奈。 无独有偶,国资委掌门人李荣融上周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时也强调,“国资委最大的权没有落实,就是收益权”。 而在周小川讲话稍前,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建议中国政府要求国企向国有股股东支付红利。IMF甚至提醒中国政府,这些红利当用作建立社保和养老基金。 周小川与李荣融相继就同一问题发表相似观点,是否一定代表政策走向我不敢肯定,不过以二人的身份,上述讲话不大可能属于无的放矢。 周与李的讲话符合产权逻辑,符合国际惯例。你想,国企的产权是国有的,按宪法原则,国有的就是全民的。国企产生了利润当然得归全民所享有。同理,国有股权说白了也是全民所有的股权,其产生的红利自然也得归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的利润要落实到全民背后的每个自然人,就需要政府代行所有权。基于当下中国的现状,由政府将这些利润充实为社保和养老基金,正属全民收益权得到落实的最恰当做法。 国家若能将国企利润收归国有,百姓自然举双手拥护。但若从21年(从1984年算起)间国企改革的逻辑出发,将国企的利润重新收归国有,则是不是意味着,21年之后,国企改革似乎得重新回到当年的起点? 从“扩大国企自主经营权”起步,国企改革相继走过“承包责任制”、“利润分成”、“卖中小国企”、“分配与业绩挂钩”、“国企资产重组(变相出售)”、“大型国企境内外上市,实行股份制改造”等不同阶段,其中有些阶段还是交叉着走过来的。 与此相伴随,作为针对国有经济的配套改革,政策相继更改:从改“利税”国家统收,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资金国家统包,到“税后留利”、“拨款改贷款”、“上市圈钱”、“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股东”等相应阶段。 一路改到今天,地方绝大多数国企已在“关、停、并、转、组、卖”中,或不复存在,或变为私企,留下来的国企要么块头太大,要么具有行政垄断或自然垄断特性,一时半会儿从“官念”到体量都还改不动。 当然,这些“大块头”或“寡头”也不是一点没改。以确保国有控大股为前提,“有限股份化”也花样百出。 稍作分析就能发现,当初国企改革为何不先动产权,而只能从“扩大国企自主经营权”和“利润分成”改起。不是改革的推进者看不到产权这个核心问题所在,而是改革的推进者不敢那样改———改革的理论准备、政治生态、既得利益取舍等都不允许那样改。迄今,这种困惑仍然存在,只是表现形态不同罢了。譬如既得利益不但得到固化,而且已经形成一个个强势利益集团。 通过上述简略回顾和分析,人们很容易体味以往21年国企改革的两大悖论: 第一,计划经济时代对国企实施的“利税”全额上缴,所需资金由政府按计划全额下拨的办法,将所有的国企“搞死”(企业内部要增建个厕所,也得由主管局审批),国企改革因而最初从“扩权”起步。但改革中活下来的国企一方面经营垄断化,包“赢”不包亏,另一方面内部分配高度“市场化”,导致行业间贫富悬殊且与产权理论相悖。可如果将利润重新收归国有,且不说相应的政策需要重新回到原点(先不问是否回得去,怎么回去),国企是否又得回到“一收就死”的困境呢? 第二,凡企业,国家都得收税。非国有的企业,国家自然不能分红,但收税却是自然的事。现在国家自己做“老板”投钱办企业,也同样只能征税而分不到红利。人们不禁要问,何苦来哉?在继续深化国企改革的语境下,国家要分国企的红利,却处于欲罢不忍、欲收不能的尴尬境地。 通过解析“悖论”,人们当能加深对市场经济若干规律的认知: 其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无法成为真正的“市场企业”。因而,国企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国企之所以要少量存在,在于弥补市场经济自身缺陷,替政府向社会提供资本不屑于此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其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能也无须当“老板”,发展经济的事,尽可让“民力、民资、民智”去操持,国家只管通过政府搞好服务、从事监管、强化法制和法治,余下的就是坐等收税。 其三,21年国企改革磕碰不断、尝试不断,争议、质疑此起彼伏,搞过的名堂很多,但绕了一个大圈最终还得回到常识起点上来。这个常识就是,国企改革怎么都绕不过“产权”这道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