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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工作自由是公民迁徙自由的应有之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14:51 红网

  “当前,公安机关要抓紧制定出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部长白景富在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上作出上述表示。(见《重庆晨报》12月21日)

  我国逐步放开户籍限制,给公民以迁徙自由,是维护公民权利和建设和谐社会秩序
的努力。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就是要给公民以迁徙自由。笔者以为,无迁徙自由的工作自由和无工作自由的迁徙自由都是不完整的。我们知道,迁徙自由有两层含义,第一是公民为了生活离开原居住地的行为不能受到国家的干涉,第二,公民为达到受教育、择业等所应平等获得的机会和条件不应受到国家或他人的限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迁徙自由的片面理解。迁徙自由是一个包容性、综合性的概念,与工作自由有着密切的关联,迁徙自由是工作自由的应有之意。迁徙行为本身是一个有目的的行为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迁徙行为本身并没有多大的意义,相反,与迁徙行为紧密相连的迁徙后的择业、教育等对公民来说,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迁徙自由仅仅是一个中介性的概念,只有与居住自由、工作自由、受教育的权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结合起来,才具有实质性的内涵。并且迁徙自由是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其他权利是迁徙自由得以彻底实现的应有之意。

  如此以来,笔者以为,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还有待拓宽。如果无法改变由于户籍制度的控制而导致外来公民与城市居民的不平等待遇局面,不让他们享有医疗保障、失业救济、

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权利,公民只能在狭小的范围内进行有限的迁徙,那么整个社会自发的流动机制就没有办法形成,我们所处的社会还只能是一个人为设计下处于静止状态的社会,并非一个流动的社会。我们不需要无迁徙自由的工作自由和无工作自由的迁徙自由,而是需要迁徙自由和工作自由相结合的公民权利群落。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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