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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勇:排斥民企进石油市场 真是为国家利益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9:37 东方早报

  文 傅勇

  随着“非公经济36条”今年二月份的出台,只要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民营经济的进入障碍理应全面废除。然而,几个月来的迹象表明:虽然民营企业看到了篮子里的苹果,但要真正吃到嘴似乎还不那么容易。

  12月12日,200多家中国民营石油企业齐聚“2005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年会暨中国民营石油经济发展论坛”。在这个会议上,开放油气勘探领域、改革成品油流通体制成为全国众多民营石油企业最强烈的呼声。论坛演变为一个“炮轰”石油垄断的“战场”,这是表征民企生存环境不容乐观的最新案例。

  在石油勘探方面,虽然“非公36条”明文允许民资进入,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措施,所以民营石油企业实际上仍无门可入。而在成品油流通方面,根据

商务部下发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申请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的申请主体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须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
加油站
,并拥有总设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真正达到标准的除了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两家外资公司—英国石油(BP)和壳牌公司之外,民营企业则几乎没有。

  按照“入世”承诺,2006年底中国将全面对外开放石油市场。在此背景下,对内开放的步履维艰着实令人尴尬。

  一种貌似合理的解释是:考虑到石油资源的战略属性,政府通过设置超级进入壁垒力图抢在对外开放之前,整合国内市场格局,提升国内石油企业

竞争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挤压外资石油企业兼并民企的扩张空间,以应对即将到来的外资冲击。但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名义下,存在着一种令人担忧的可能性:个别部门借以实现对一己私利的追求。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一个行业由技术决定的最小有效规模越小,而市场整体规模越大,这个市场的竞争性就越强。对照国外经验,没有理由表明石油企业必须达到现行准入条件所要求的最小规模,更没有必要通过人为努力将巨大的国内油品市场集中到极少数的几个企业手中。所以,在目前的超级壁垒保护下,将把本应竞争性较强的石油市场演变成行政垄断市场。

  深入一步看,垄断并不一定是低效,关键要看垄断是如何形成和维持的。如果垄断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而没有人为设置的进入门槛,这个市场仍然是“可竞争的”和有效的。相反,如果石油企业的规模由政府规定,大批民营石油企业被挡在门外,这个市场就会处于政府产业政策的保护之下,门槛之内的企业大可坐享垄断利润。

  其实,此类部门产业政策与国家宏观政策相背离的现象在钢铁、汽车等行业也清晰可见。如果众多部门仍借口“国家安全”左右整体政策,那么,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攻坚将步履维艰,整体利益也将掉入部门“利益陷阱”。而在我们已经对民营经济有了一个来之不易的定位之后,更重要的是如何赋予承诺给民营经济的条件,否则民营经济的春天只能停留在想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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