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创东:服务外来人口真的必须依赖暂住证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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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14:14 新京报 | |||||||||
在取消外来人口暂住证两年之后,沈阳市近日决定,将于明年起恢复这项制度。据称,这并非对以往暂住证制度的简单恢复,而要借此实现外来人口在沈阳生活、工作的“一证通”。有媒体评论认为,此项改良措施有助于加强暂住证的服务功能,因而不应被视为“倒退”。对此论点,笔者不敢苟同。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宪法以最高权威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普遍平等权,除非法律特
暂住证制度纵有千般好处,也难以消除它在社会歧视性待遇方面的“硬伤”。支持暂住证制度的理由可以有千万条,但都不能掩盖这样的基本事实:它正是基于居住地的差异,而对公民采取的区别待遇。这种区别待遇既无合法性基础,实践又常常造成匪夷所思的社会现象:一方面根据“纸面的规定”,只要是外来人口,即使家资百万、学富五车、奉公守法,也得办理暂住证,并要不时亮明自己“外来户”的身份。另一方面在事实上,即使你是需要办理“暂住证”的外来户,但倘若有能力入住豪宅酒店、驾乘私家汽车,则几乎无人来查你是否属于“持证暂住”的流动人口;但要是你只能蜗居简陋工棚、衣着褴褛上街,那么就很可能成为“有无暂往证”的纠查对象。 将“暂住证”作为“一证通”,为外来人口提供服务,这个初衷当然值得肯定,但是,为了达到公共服务的目的,我们是否只有重新起用“暂住证”这一项办法呢?有人认为,“一证通”式的“暂住证”,可以有效解决原有暂住证制度下的身份壁垒问题。笔者对此却并不乐观。社会学中有一个著名的“毒树之果亦有毒”理论,很难想象,通过一项歧视性的制度安排,可以收到社会公平对待的良好后果。而现实的情况是:暂住证制度因其合法性和执行中所带来的诸多消极后果,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质疑,有关部门也已表态,将重新审视并有望取消这项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沈阳市恢复已被取消的暂住证,其社会效果和政策生命力也值得怀疑。 服务外来人口,我们完全可以选择去依托诸多制度架构,但如果因此倚重“暂住证”,则好比是选择了一块最不适宜的短板。不仅如此,在社会矛盾凸显的现实条件下,这块短板甚至会进一步催生和加重社会矛盾。事实一再证明,许多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并不会凭空作祟,它必定要依附在某些看似合理的制度上,滋养自身并消解我们生活中本应有的和谐与活力。社会歧视宛如细小的灰尘,而暂住证则正是那一块极具吸附力的短板,纵然会有搁物存取之便,却常常沦为藏尘纳垢之所。从长远计,暂住证这块由于公共治理之便而权宜暂用的短板,本身也只能“暂住人间”而不能永驻时空。 □陈创东(北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