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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发芾:惩治民工恶意讨薪必须先弄清前因后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09:07 中国经济时报

  固然,讨薪中的过激行动于事无补。但是,采取某些极端做法,有其特定的前因后果,对此前因后果,法律不能不予考虑。不能只看民工用过激办法讨薪。还要看民工为什么用这种极端的办法讨薪。

  ■梁发芾

  最近一段时间,不法分子以讨薪为借口,组织、煽动农民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件时有发生,并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今年北京共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两百余起九千多人次,北京警方已经对近三百名违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刑事拘留二十六人、治安拘留二百六十余人。北京市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王晓兵称,今年讨要工资呈现三大特点:今年发展到时间不固定,任意时段、随时发生;事发前没有征兆,一旦出现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大规模聚集闹事;在个别人的组织、煽动下,围堵施工工地、阻塞道路交通、甚至爬高楼或塔吊以跳下相威胁。(12月13日中国新闻网)

  首先,笔者声明:笔者反对讨薪中的过激行为。但是,笔者要问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如数按期结清民工的工资,一年时间会不会有200余起9000多人次的民工,冒着被制裁的危险,“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大规模聚集,爬高楼或塔吊以跳下相威胁”?如果他们如数得到工资,他们这么做,一定是疯了,一定是神经或精神病发作;而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够谈什么恶意善意吗?

  所以,我认为,惩治民工恶意讨薪的时候,最好先问一问:如果他们是理智正常的人,没有精神病发作,他们这样作的前因后果是什么?显然,他们这么做的原因很简单:他们的血汗钱被人拖欠,不管属于恶意善意;他们求助于法律、政府,而法律和政府保持了沉默。他们别无选择,可能也是要钱心切,走上了极端之路,或者按照警方长期使用的专业语言:他们被别有用心的坏人利用。

  在我看来,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是铲除造成民工恶意讨薪的土壤,即首先想方设法把被拖欠的工资追回,归还给民工。如果这时候民工还丧心病狂恶意讨薪,那时候再拿出专政工具,也不迟呀!

  在涉及民工工资问题上,咱们国家的法律设置失去了应有的对称和平衡,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如果要打算通过诉讼的方式讨要工资,则必须经过仲裁这一程序,这就是所谓的仲裁前置程序。如果仲裁之后不服,或者仲裁机构拒绝仲裁,那么,才可以去法院诉讼。这样,要么是仲裁花去了时间金钱,要么是拿不到仲裁机构拒绝仲裁的文书。这样的结果是,要么根本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要么经过漫长的仲裁程序后才能进入诉讼,这漫长的诉讼之路中,身处异乡的民工可有如此闲暇功夫等待这些过程?正因为门坎如此之高,不少民工选择了放弃诉讼。仲裁前置程序无疑给民工讨薪造成严重困难,当然也使恶意欠薪者更加有恃无恐。

  《刑法》对于劳动者工资的保障也不够。《刑法》中,如果职工侵占了单位2万以上的财物,就是侵占罪,而单位拖欠职工的工资(职工是劳动报酬,属于职工的合法财产),即使数额大到数百万元,时间长达数年,却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合法工资的保护是相当不到位的。这时候,作为弱者的民工,遇到工资被恶意拖欠的问题时,求助法律,法律沉默,求助政府,政府推诿,求助法院,法院不一定受理。这时候,他们除了求助自己,还能有什么办法?用法律语言说,这种情况下,民工有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吗?

  固然,讨薪中的过激行动于事无补。但是,采取某些极端做法,有其特定的前因后果,对此前因后果,法律不能不予考虑。不能只看民工用过激办法讨薪。还要看民工为什么用这种极端的办法讨薪。

  法律是干什么的?执法者是干什么的?简单地说,执法者是维护法律的,而法律是定分止争,公平地解决问题,合理地平息纠纷的。如果执法者不问前因后果,把民工讨薪问题的原因和结果割裂起来看,孤立地看问题,那么,民工讨薪固然可以定罪判刑,但却不能解决问题,不能定分止争,而且还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恶意欠薪者视而不见,对于恶意讨薪者严加处罚,除了让人们对于法律和执法者更不信任外,没有任何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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