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读者眼中颇为陌生的“引税”一词,在一些地方乡镇机关则早已司空见惯。“引税”,并不是引进企业作为税源,而是将本不属于自己区域内的税收,通过各种非正规途径“拉”到、“借”到或“买”到自己辖区,以获得超过实际的税收返还或政绩回报。(见《瞭望新闻周刊》12月12日)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来到“1•13”案中被查出引税问题最多的某县乡镇,直
接找到该镇参与过乡镇引税的一位镇干部。他坦言所在乡镇确实存在引税和混税的问题,但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乡镇困难、现行财税分配机制不尽合理,存在着逼良为娼的因素。
在江西、安徽、四川等省市区,乡镇引税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其在大量引发祸端的同时,不仅屡禁不绝,而且花样翻新。难道真是政策在“逼良为娼”吗?在笔者看来,不然。在乡镇干部看来属于“逼良为娼”的因素,实质上是政策不周全的表现,并非逼着干部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情。而引税的泛滥,是乡镇干部钻政策空子、漏洞的行为,并不是政策本身必然的结果。
那么,干部为什么认为这是政策在“逼良为娼”呢?道理很简单,这是畸形政绩下的必然产物,也是在追逐政绩过程中产生的怪胎。事实上,在转型期的我国,一些政策是有缺陷的,而把政策的空子看作是“逼良为娼”,是一种对政策的误解,也是一种黔驴技穷的辩护。在笔者看来,这是“甘愿为娼”。也是对乡镇引税造成损失熟视无睹的表现。要知道,乡镇引税,一方面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引发相关大案要案,侵蚀政府运行肌体;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在我国目前的各级政府财权、事权分配机制上,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从根本上说,乡镇引税,是政府及其官员自利性的表现。乡镇引税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也是政府自利性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官员认为乡镇引税是“逼良为娼”,表明官员依托政府肌体实现个体利益,已经达到了明目张胆的程度。这告诉我们,政府和官员也有着自身的利益,即具有自利性,具有为自身组织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属性。那么,对我们来说,就应该正视政府及其组织人员的自利性,并将其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和范围内。政府组织及其成员对需要的满足和自我利益的追求具有合理性的一面,因为没有利益支撑的公利行为是难以持久的、稳定的、持续的、理性的和有节制的。但更要认识到,政府的自利是从属的,公利性是第一位的、决定的。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和有利于公民的意志、利益和需求。因此,就必须对政府自利性的扩张进行控制。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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