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晓波:水价改革的逻辑起点在于完全成本定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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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 02:20 第一财经日报 | |||||||||
汪晓波 12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物价局长会议传出消息,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将成为2006年的一个“重头戏”。其中,水价改革将在明年正式启动。这是最近一段时间来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各种信号中最明确,也是最为具体的一个。
水价改革,既是一场事关大局的改革,又是微观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命题。这场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启动,其中艰难可想而知。 水价改革,尽管不是简单的提价,但改革的路径又必然指向提价。在住房、医疗和教育等费用支出给社会普遍带来沉重感的背景下,任何一项公共产品价格的上涨,都会引出诸多埋怨。 有人会问,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社会保障体系能经受住考验吗?有人怀疑,政府通过改革的新增收入是否能够高效、公平地返还给公众? 这样的担心是有意义的。因为,现阶段的社保体系的确还很脆弱,历次改革产生的弱势群体也无力更多地消化改革的成本。即便是单一的水价上涨,也会通过价格传导机制造成许多产品价格的提升,如此,很有可能与低收入居民消费产生矛盾,一些人也会因此感到不满。 那么,水价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剥夺公众利益吗?事实并不是这样。 水价同其他资源性产品价格情况相似,其主要问题是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由此对资源造成严重浪费,与“节约型社会”理念背道而驰。这些问题和理由,许多官员和学者在不同场合都作过表达。 笔者认为,在水价改革的逻辑起点方面,还可以往前再延伸一步,那就是,对于水这类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作更为市场化的改革,事实上有利于增加社会总福利。在传统的政府管制价格的条件下,水价等基础性价格偏低,尽管表面上有益于百姓民生,但最终的埋单者还是纳税人自己。在价格背离成本的定价机制下,因为机制的扭曲,社会付出的总成本实际更大。 从水价产生直到今天,其价格构成中并不包括水——水的商品性质体现在围绕水的提取、运送、清洁等项服务中。在传统的定价理论和实践中,由于水的公共性,也由于非市场化操作,部分服务费用并未包含在成本当中,比如治污费用。而未计算入成本的费用则依赖于财政支出,也正因如此,从宏观面上考量,社会的总付出会更大。目前学界倾向于采用完全成本定价理论,事实上也正是通过弥补部分费用,来实现改革目标。 任何一次大的价格变化,都是不同行业、不同市场主体和不同人群利益此消彼长的过程。这是改革的定律,也是改革的主持者应当充分顾及的因素之一。在改革目标具备合理性和正义性的前提下,主持者应选择好合适的改革时机,果断而小心地推进。水价的改革,尽管难度很大,又具有敏感性,但一样须遵从这样的规律。而具体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则须体现出公平原则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形成有益于这个群体的制度和方案。 |